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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原工商局長李太銀濫用職權 終審被判5年

2005年03月31日 10:05

  中新網(wǎng)3月31日電 來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消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長李太銀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金368萬余元不能收回,致使國家財產(chǎn)遭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李有期徒刑5年。

  據(jù)四川日報報道,1998年底,四川長城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董事長廖茂林在得知省工商局要建IC卡應用系統(tǒng)工程后,通過李太銀的朋友劉霓虹介紹與李相識后,向李太銀提出要承建IC卡工程。李太銀未經(jīng)集體討論研究,即決定將省工商局系統(tǒng)IC卡工程交給廖茂林等人組建的四川歐達磁卡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在李的直接過問和催促下,省工商局于1999年4月8日與歐達公司簽訂IC卡工程合同,約定該工程由歐達公司投資建設,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售IC卡,售卡收入由省工商局和歐達公司按比例進行分配。

  由于歐達公司資金匱乏,無力進行第二期工程施工,劉霓虹向李太銀提出,省工商局預先支付工程款。李太銀明知按合同約定,省工商局只能從售卡回收的資金中將歐達公司應分配部分支付給該公司,但因其子李郭及其友劉霓虹在歐達公司占有股份,遂對劉霓虹提出的要求表示同意。

  2000年3月,李太銀利用職權,不經(jīng)集體研究,擅自決定向歐達公司先期付款,并督促局計財處劃款。經(jīng)李太銀簽字同意、指令及督促,省工商局于2000年4月至2001年2月,共向歐達公司劃款計2996萬元。歐達公司收到該款后,股東劉霓虹、廖茂林、李郭等人即采用借款形式預分利潤800余萬元,歸還銀行貸款2000余萬元,其余資金用于第二期五個地區(qū)的IC卡工程建設。二期工程至今未完工。

  2001年9月,歐達公司因虛報注冊資本,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省工商局劃撥的2996萬元,歐達公司已無力償還。經(jīng)省信息產(chǎn)業(yè)廳組織專家測評,歐達公司所建IC卡工程系統(tǒng)存在諸多技術問題,不能正常使用。隨即,省物價局決定取消售卡許可,作出停止銷售的決定。經(jīng)統(tǒng)計,李太銀濫用職權給省工商局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368萬余元。

  2005年1月5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李有期徒刑5年,李太銀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終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及對被告人刑期的計算有誤,應予糾正。省高院依照《刑法》第397條第2款之規(guī)定,對李太銀作出上述判決。(袁彩君余義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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