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行為人身上攜帶的尚未換做籌碼的現(xiàn)金不做賭資計算,公務員和親戚娛樂小賭不算賭博,在賭場純粹提供勞務的人員不算為賭博“提供幫助”,其行為不算賭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5月12日公布《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昨日下午,起草者之一、最高檢研究室副主任陳國慶做客正義網(《檢察日報》官方網站),回答網友提問。訪談結束后,陳國慶接受了記者采訪。
未換做籌碼的現(xiàn)金不視為賭資
有網友問,聚眾賭博現(xiàn)場被抓,賭資是否包括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陳國慶解釋說,賭資包括三種形式:一個是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二是已經換取了籌碼的款物;三是指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行為人隨身攜帶的尚未用作賭注的,未換做籌碼的現(xiàn)金、財物、信用卡等,一般不能視為賭資。
公務員和親朋娛樂小賭不算賭博
有網友問,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以賭博論處。公務員參加此類行為是否違紀或違法?陳國慶對此解釋,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既不以行政違法論處也不以犯罪論處。一般來說,對于公務員親朋好友之間、鄰居之間少量輸贏的娛樂活動應當和其他人員同樣對待。
賭場務工人員不算賭博
有網友問,對于賭場雇請的務工人員如何處理,是否認定為“提供直接幫助”?陳國慶說,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對那些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組織者和經營者按照犯罪處理。在賭場當中的受雇傭人員僅僅提供了勞務,領取固定的工資,如果沒有實施賭博的組織行為,沒有開設賭場,沒有參與抽頭分紅,一般不按照犯罪處理。
(來源:新京報;作者:廖衛(wèi)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