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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吁物權立法應引入公證制度以保障物權變動

2005年08月04日 14:37

  中新網8月4日電 “在物權立法中引入公證制度,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普遍做法。正在征求意見中的物權法(草案)應明確物權變動中的公證效力和責任,這是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進物權變動合法、規(guī)范有序的客觀需要,也是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保證!睋ㄖ迫請髨蟮,在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日前召開的“物權立法與公證”座談會上,與會法學專家、學者普遍形成這樣的共識。

  近些年來,隨著公證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公證工作已逐步剝離行政色彩,公證權不再是行政管理權的演變和衍生,公證機構作為法律證明機構,也不再是行政機關的派生物。截至目前,全國已設立3150家公證處,覆蓋全國的公證機構網絡體系初步形成。全國有近12000名公證員,公證從業(yè)人員近2萬人。迄今為止,我國已有22個省(區(qū)、市)制定出臺了關于公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物權領域的一些事項成為必須公證事項。

  據統(tǒng)計,全國每年辦理公證事項1000多萬件,涉及200多個類別。近年來,各地公證機構辦理了大量的房產繼承、贈與、交易合同等不動產轉讓公證事項,有效避免了物權變動中的風險。

  與會專家認為,從我國國情出發(fā),合理借鑒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在物權法中適當體現公證的內容,是制定一部高質量物權法的重要標志。

  專家學者指出,確立中國特色公證制度,需要公證法構建框架,更需要具體的民商實體法給予有力支撐,這樣才能形成一個有機的立法整體。立法部門應統(tǒng)籌兼顧,深入研究物權立法引入公證制度的問題,明確物權變動中的公證效力和責任,實現兩大立法活動的配套銜接,促進公證制度在我國民商事活動中發(fā)揮更加積極、有效的作用。(孫春英)

 
編輯: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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