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加強稅源的源泉管理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嚴格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認真開展漏征漏管戶的清理工作,摸清底數(shù)。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和健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檔案,切實加強個人所得稅稅源管理。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應繼續(xù)做好代扣代繳工作,提高扣繳質量和水平:
(一)要繼續(xù)貫徹落實已有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制度和辦法,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提高。
(二)要對本地區(qū)所有行政、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扣繳義務人進行清理和摸底,在此基礎上按照納稅檔案管理的指標建立扣繳義務人臺賬或基本賬戶,對其實行跟蹤管理。
(三)配合全員全額管理,推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收入明細申報制度。
(四)對下列行業(yè)應實行重點稅源管理: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鐵道、房地產、學校、醫(yī)院、城市供水供氣、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資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yè);連續(xù)3年(含3年)為零申報的代扣代繳單位(以下簡稱長期零申報單位)。
(五)對重點稅源管理的行業(yè)、單位和長期零申報單位,應將其列為每年開展專項檢查的重點對象,或對其納稅申報材料進行重點審核。
第四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與各部門配合的協(xié)作制度,從公安、工商、銀行、文化、體育、房管、勞動、外匯管理等社會公共部門獲取稅源信息。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利用從有關部門獲取的信息,加強稅源管理、進行納稅評估。稅務機關應定期分析稅源變化情況,對變動較大等異常情況,應及時分析原因,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加強查帳征收工作的基礎上,對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辦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共管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定。
第四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確定對納稅人的核定征收方式后,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戶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確定應納稅額。典型調查面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納稅人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