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從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實施以來,盡管國家曾對資源稅進行過多次調整,但現行資源稅稅收政策仍不能滿足當前經濟形勢發(fā)展的需要,暴露出一些亟待改革的問題。普遍認為,現行資源稅除了不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之外,還表現出征收范圍窄、稅率水平偏低等問題。
從征收范圍來講,目前只是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鹽等幾種資源征收資源稅,草原、森林、水資源等許多資源都沒有納入征繳范圍。
對此,丁蕓建議,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先考慮將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水資源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待時機成熟,再將其他資源,如河流資源、湖泊資源等資源納入資源稅的稅收范圍。
不僅如此,“現行資源稅稅率水平偏低。以煤炭為例:原煤價格最高已經達到每噸1000多元,而資源稅每噸只收幾塊錢。采用從量定額計征的方式,反映不出市場供求狀況及價格的變化!敝烨嗾f。
對此,丁蕓也認為,應確定合理的資源稅稅額,調整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案鶕Y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點,應當取消資源生產環(huán)節(jié)的產品稅,改變現行資源稅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依據計算稅額的方法!
“對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資源課以重稅,通過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和上調稅額來引導資源利用企業(yè)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資源。同時將稅額與資源回采率掛鉤,將資源回采率和環(huán)境修復指標作為確定稅額標準的重要參考指標,以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jié)約資源,保證資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倍∈|說。
一系列難題待解
資源稅改革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其涉及的問題較多,觸及面也較廣,因此改革也不可避免將面臨一些難題。
“資源稅改革的難題之一就是地方征稅和國家資源所有者之間的矛盾!倍∈|說。她認為,從理論上講,資源的所有者是國家,資源稅收的功能是促進全國范圍內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資源稅應該屬于國家稅收。但我國的資源稅屬于地方稅種,由地方政府進行課稅,現在除了海洋石油企業(yè)的資源稅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征收管理,其他資源稅均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翱紤]到地方政府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環(huán)境保護也要有相當的支出,因此,資源稅應當作為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稅!
在楊志勇看來,“資源稅制改革不應該影響經濟的企穩(wěn),不僅開征時機的選擇是個難題,資源稅稅負提高多少才合理,也是一個難題!彼J為,資源稅制改革的中心內容是提高資源稅稅負,那么,稅制改革需要考慮,提高的資源稅在多大程度上是資源企業(yè)能夠轉嫁出去的。不同的資源企業(yè)對資源產品的定價權不同。有些資源是市場定價,有些則受到政府的影響,甚至是政府定價。另外,即使是市場定價,還存在資源企業(yè)的市場力量問題,如力量不如買方,那么資源企業(yè)就可能多承擔稅負。
“開征資源稅無疑會增加企業(yè)稅負,首當其沖或許就是市場定價的煤炭行業(yè)。”朱青預測。有關推算表明,資源稅改革之后,焦煤和動力煤的稅負可能是此前的6-8倍。他擔心,對煤炭等燃料動力的剛性需求,最終會導致成本推動型物價上漲,“今年還不會出現嚴重的通脹,未來幾年我國物價上漲的壓力可能會更大。”
此外,目前在開發(fā)、生產、銷售環(huán)節(jié)企業(yè)被征收的收費基金項目較多,其中包括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丁蕓提醒說,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fā),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即對礦產資源租金———礦產資源開發(fā)后的部分超額收益的征收,資源稅是對礦產資源級差收益的部分征收,二者都是礦產資源價值的實現形式,即體現了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她建議,將二者合一,作為礦產資源的基本租金,以資源稅或資源租金的形式從量計征。(記者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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