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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會被錯關3個月? 巢湖學生蒙冤入獄事件反思

2006年09月13日 09:06

  近日,有媒體報道,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辦理一起傷害致死案時,錯誤拘捕4名青少年學生,直到真兇被抓才重獲自由。目前此案已被安徽省公安廳認定為錯案。警方稱,4名無辜者在一起案件中同時被當作犯罪嫌疑人錯誤拘捕,在全國尚屬首例,由此個案來看我國目前在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執(zhí)行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

  先從個案的角度來看,首先是在收集、運用證據(jù)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從該案中可以看出,辦案機關沒有按照證據(jù)基本屬性來收集、運用證據(jù)。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也沒有依法收集、運用具有客觀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的證據(jù)。另外,公安機關在收集證據(jù)時,沒有嚴格貫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嚴禁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jù)和重證據(jù)、重調(diào)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還有一點在于,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逮捕必須滿足“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盡管作出逮捕決定并不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但必須依據(jù)一定的證據(jù)。而在該案中,不僅存在明顯的無罪證據(jù),而且證據(jù)之間也有根本性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其次,該事件也反映出我國現(xiàn)行司法體制存在一些問題。依照憲法和法律,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quán),不受機關、團體和個人干涉。但實踐中,由于檢察機關的人事、經(jīng)費等受制于地方,在很多情況下不得不受地方的影響,無法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quán);同時,該案件中的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權(quán)益保障缺乏足夠的關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條規(guī)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對被拘留、逮捕和執(zhí)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本案中并沒有體現(xiàn)這些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障。

  由此個案說開,我們也能發(fā)現(xiàn)既有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之處。

  首先,我國缺乏對逮捕決定的司法救濟程序。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當事人對于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quán)要求解除,但對于認為逮捕決定錯誤的,沒有相應的救濟措施。救濟程序的缺乏,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無法充分陳述意見,案件疑點重重卻被錯誤羈押3個多月。因此,我國修改刑事訴訟法,應當構(gòu)建逮捕救濟程序,規(guī)定當事人對于檢察機關作出的批準逮捕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上級檢察機關或者法院進行審查。

  其次,應當規(guī)定程序性違法的制裁措施。在我國,一些偵查機關出于破案壓力,在偵破案件過程中,尤其是對于那些性質(zhì)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往往會采用刑訊逼供等手段非法獲取證據(jù)。而這些非法的證據(jù),通常能夠被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所采納,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甚至定案的根據(jù)。因此,為從根本上制止刑訊逼供,防止類似本案情況的發(fā)生,立法應當禁止采納通過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jù),對程序性違法活動進行制裁,使得偵查機關失去非法取證的動力。

  再次,應當落實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合法性的監(jiān)督權(quán)。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fā)現(xiàn)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但是,檢察機關在缺乏相應的約束手段的情況下進行的監(jiān)督顯然是蒼白無力的,無法真正落到實處。因此,立法應當強化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權(quán),賦予其一定的約束性手段,如對公安機關拒不糾正偵查違法行為的,檢察機關可以對案件行使偵查權(quán);對于違反偵查的偵查人員提出檢察建議,由偵查機關對其進行懲戒或更換辦案人員等。

  最后,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障。法律上應當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障,規(guī)定一些特殊的權(quán)利保障措施,如訊問時全程錄音、錄像,建立對未成年人羈押的特別救濟程序,在審前階段對未成年人提供律師幫助等。在對未成年人決定羈押時,應當充分考慮逮捕對其學習、工作或者獲得學習、工作機會的影響,以及中斷學習、工作或者喪失學習、工作機會對其以后成長的影響,盡量采取取保候?qū)彽攘b押的替代性措施。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宋英輝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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