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0月25日電 據(jù)南方都市報報道,上百人暴力討債、與警方對峙,其中5人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或緩刑。今年5月10日,東莞一家公司為追債,一天之內(nèi)3次聚眾到深圳一家工廠鬧事,導致多人受傷。昨日從法院獲悉,法院認為這是一起特大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5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據(jù)了解,今年3月,深圳市龍崗區(qū)橫崗鵬鑫廠向東莞市樂風塑料有限公司(下稱樂風公司)購買了一批塑膠原料。而鵬鑫廠以貨尚未銷售為由,拖欠樂風公司貨款5.8萬元。
5月10日上午9時許,樂風公司老板陳×和及其子陳×堅(兩人另案處理)帶領20余名男子從東莞到鵬鑫廠,要求該廠支付欠款。鵬鑫廠不同意20多人全部進廠,陳×和等人便強行進廠并與廠方工人發(fā)生打斗,雙方均有人員受傷。橫崗派出所民警接報案后趕赴現(xiàn)場主持雙方調(diào)解,雙方負責人于上午11時40分許談妥條件,陳×和等人離去。
實際上,陳×和等人并不服。與陳×和一起到深圳的何×(另案處理)打電話告知唐×星(外號“唐老師”、“唐校長”),稱其討債被打,要求唐×星多找一些人到橫崗幫忙討債。唐×星于是告知時任東莞常平大京九塑膠城管理處經(jīng)理的劉×此事,要求其前往處理,劉×應允。隨后,唐×星、劉×、周×及唐的老鄉(xiāng)、親戚三四十人,分別乘小車前往橫崗鵬鑫廠,途中還購買了木棒、紅色塑料袋等工具。下午2時許,唐×星等人到達鵬鑫廠門口與陳×和等人會合。當時鵬鑫廠門關閉,唐、劉所帶人員便將廠門撬翻,沖入廠內(nèi),對該廠保安及工人進行追打,并將該廠門衛(wèi)室玻璃打破,將部分機器設備砸壞。
下午3時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巡警趕到現(xiàn)場維持秩序。下午4時左右,當時正在大京九塑膠城的唐×國獲知消息,馬上通過塑膠城的廣播,又召集了艾×等數(shù)十人,乘車趕到橫崗鵬鑫廠,與被告人唐×星、劉×會合。唐×星、唐×國、劉×、周×、艾×等100余人繼續(xù)與警方對峙。晚上9時許,部分鬧事者欲沖進廠內(nèi)受阻后,辱罵、推搡民警,又向民警扔礦泉水瓶及磚頭,進行挑釁。其中艾×帶頭起哄,用頭沖撞民警,并大叫“民警打人”,周×則在現(xiàn)場大吵大鬧,辱罵民警,肆意煽動。帶頭人的行為導致現(xiàn)場一片混亂。
晚10時許,龍崗區(qū)公安分局有關領導到達現(xiàn)場,并當機立斷,對肇事者進行抓捕,肇事者立即四散而逃。唐×星、唐×國、周×、艾×被警方當場抓獲,而劉×也于5月19日被抓獲歸案。事件共持續(xù)約10個小時,造成鵬鑫廠一天無法正常生產(chǎn),該廠鐵門、玻璃門窗被砸壞、部分機器設備被破壞(經(jīng)核價為人民幣1987元),共造成10余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同時導致6名執(zhí)勤民警受傷,其中三人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鵬鑫廠4名工人受傷,其中兩人輕傷,兩人輕微傷。
唐×星、唐×國、劉×、周×、艾×等5人后被檢察機關列為被告。龍崗區(qū)人民法院認為,5名被告人為索要債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生產(chǎn)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法院認為,因5被告人均是沖突發(fā)生后被他人叫至案發(fā)處,沒有充足證據(jù)證實5被告人組織、指使他人實施打砸及辱罵沖撞民警等行為,故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5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積極參加的從犯。但被告人唐×星、唐×國召集眾人到場,責任相對較大。9月25日,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個月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或緩刑。判決作出后,5被告人未上訴。(梁朗然 鄭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