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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等4部門發(fā)布確保辦理死刑案質量意見(全文)(3)
2007年03月12日 15:0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三)辯護、提供法律幫助

  27、律師應當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辦理死刑案件應當盡職盡責,做好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出庭辯護等工作,提高辯護質量,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8、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有異議的鑒定結論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對于辯護律師的上述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29、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三日以內,指派有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提供辯護。

  30、律師在提供法律幫助或者履行辯護職責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司法行政機關應及時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xié)調解決,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職責。

  (四)審判

  3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委托訴訟代理人。經濟困難的,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在審判過程中,注重發(fā)揮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調解的重要作用,做好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的安撫工作,切實加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保護。

  32、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下列情形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一)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有異議,該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二)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出庭作證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被害人、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不出庭作證的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的書面陳述、書面證言、鑒定結論經質證無法確認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3、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注重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對有線索或者證據表明可能存在刑訊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證行為的,應當認真審查。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相關證據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如果沒有相關材料,應當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

  34、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案件,對于疑難、復雜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均可列席會議。

  35、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已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作出裁判。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對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定罪的證據確實,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有疑點,處刑時應當留有余地。

  36、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查明被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辯護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通知書。

  37、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實行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通知的時間派員出庭。

  38、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裁定后,當庭宣告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送達當事人、辯護人和同級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送達。

  39、復核死刑案件,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

  40、死刑案件復核期間,被告人委托的辯護人提出聽取意見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附卷。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41、復核死刑案件,合議庭成員應當閱卷,并提出書面意見存查。對證據有疑問的,應當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到案發(fā)現(xiàn)場調查。

  42、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原則上應當訊問被告人。

  43、人民法院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要進一步提高辦理死刑復核案件的效率,公正、及時地審理死刑復核案件。

  44、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guī)定加強對辦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監(jiān)督。

  (五)執(zhí)行

  45、人民法院向罪犯送達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時,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提出會見申請并提供具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原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近親屬。罪犯近親屬提出會見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及時安排會見。

  46、第一審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zhí)行死刑前,應當將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并在交付執(zhí)行三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jiān)督。

  47、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死刑前,發(fā)現(xiàn)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應當停止執(zhí)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臨場監(jiān)督執(zhí)行死刑的檢察人員在執(zhí)行死刑前,發(fā)現(xiàn)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停止執(zhí)行。

  48、執(zhí)行死刑應當公布。禁止游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zhí)行人人格的行為。禁止侮辱尸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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