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新 聞|國 際|財 經(jīng)|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 學 生| 科 教| 時 尚|汽 車
房 產(chǎn)|電 訊 稿|圖 片|圖 片 庫|圖 片 網(wǎng)|華文教育|視 頻|供 稿|產(chǎn)經(jīng)資訊|廣 告|演 出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社會新聞
站內(nèi)檢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溥儀屬于歷史公眾人物 故宮展覽不侵犯肖像權

2006年07月14日 14:53

  中新網(wǎng)7月14日電 據(jù)中國法院網(wǎng)消息,7月14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對"中國最后的帝王世家展"引發(fā)的末代皇帝溥儀肖像權案進行了宣判。法院認為,溥儀屬于歷史公眾人物,二被告就其生活和政務活動的照片舉辦展覽,不構成對溥儀肖像的侵權。原告金友之的訴訟請求被判駁回。

  原告金友之訴稱,原告系中國末代皇帝溥儀的胞弟。2005年11月,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王慶祥、楊來福未經(jīng)原告同意在北京故宮博物院端門東朝房內(nèi)舉行"中國最后的帝王世家展",并以營利為目的,票價5元,展覽中擅自大量使用了末代皇帝溥儀的照片。原告認為,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死者末代皇帝溥儀的肖像,同時也對死者生前近親屬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侵犯了原告對死者末代皇帝溥儀肖像的使用權。原告對上述行為進行了公證。該展覽舉辦了六年之久。

  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其在北京故宮博物院端門東朝房內(nèi)舉行"中國最后的帝王世家展"的侵權行為。二被告在至少五家全國新聞媒體上刊登致歉聲明。由二被告承擔因此案發(fā)生的公證費2000元及訴訟費。

  被告王慶祥辯稱,原告的主體不適格,無權利主張溥儀的肖像權。自己只是受聘于該展覽的總策劃和專業(yè)顧問并不參與經(jīng)營,故不應作為本案被告。"中國最后的帝王世家展"中雖然使用了溥儀的照片,但因溥儀是國家級別的公眾人物,為報道其活動和歷史情況使用其肖像,并不超越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范圍。被告所提供的照片均系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來源正當,且被告并未以侮辱、非法披露其隱私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使用已去世的溥儀照片,不存在對任何人的侵權。"中國最后的帝王世家展"的展出,并不侵犯溥儀的肖像權,更不損害溥儀近親屬中的任何一位的利益。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楊來福辯稱,自己辦該展覽已經(jīng)過審批,并經(jīng)過了嚴格的政治審查。舉辦該展覽的目的是讓人們了解那一段的國家、民族不可或缺的歷史,為社會作力所能及的貢獻,而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被告王慶祥向法庭提交了溥儀所著《我的前半生》書籍節(jié)選,用以證明溥儀早在1908年就以"承繼同治,兼祧光緒"的名份入宮過繼給同治和光緒為子的事實,及原告并非溥儀唯一親屬;并提供了部分溥儀不同時期的照片,用以證明溥儀的部分照片早已向社會公開;提供了證明為其展覽提供的溥儀照片的來源證據(jù)材料;提供了原告給其出具的委托書等,用以證明原告曾授權其有權對涉及原告及溥儀乃至其家族人士海內(nèi)外影視劇作題材的創(chuàng)作、拍攝、播出、發(fā)行、相關書籍、音像制品、網(wǎng)絡宣傳、文字、圖片等報道。原告對全部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

  法院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依據(jù)不足。溥儀從中國末代皇帝轉變?yōu)樾轮袊晃黄胀ü竦倪^程是中國歷史的一頁,因此,溥儀屬于歷史公眾人物。二被告就其生活和政務活動的照片舉辦展覽,不構成對溥儀肖像的侵權。故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常亮)

 
編輯:邱觀史】
:::相 關 報 道:::
·末代皇帝胞弟為溥儀維權起訴展覽侵犯溥儀肖像權
 


  打印稿件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資源合作-【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有獎新聞線索:(010)68315046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未經(jīng)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依法必究。

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京ICP備05004340號]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