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蘭州3人“殺人練膽”奸尸拋尸案作出宣判,終審裁定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5年8月26日,蘭州市供水集團第一水廠工人陳波因要求和中學時的女同學張某談對象被拒,便伙同蘭州某大學計算機專業(yè)自考生袁浩將張某非法拘禁,后謀殺未遂。陳波、袁浩和馬某為了以后的犯罪做準備,要“殺人練膽以示決心”,并讓馬某將與其相識的女青年孔某某騙到袁浩家中,將孔某某殺害,陳波、袁浩奸尸,后陳波、袁浩、馬某將孔某某尸體肢解后拋尸,蘭州某大學秘書專業(yè)自考生胡斌為拋尸滅跡出謀劃策,將孔某某尸塊扔到蘭化四中附近。
2006年9月7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陳波、袁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被害人孔某某親屬經濟損失51448.8元。馬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與其法定代理人楊某某共同賠償被害人孔某某親屬經濟損失51448.8元。胡斌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陳波、袁浩、馬某對民事賠償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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