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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發(fā)生沖突被拘留 業(yè)主喊冤狀告公安局

2007年02月01日 11:17

  曾經在小區(qū)內抓住過小偷的張先生,在自家的樓道內因盤問一認為可疑的女子而與其發(fā)生沖突,并被公安機關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處罰。認為自己很冤的張先生把對他進行治安處罰的公安機關告到法院。日前,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已圓滿解決了此行政案件。

  原告張先生回家時認為在樓道內的陌生女子王女士形跡可疑。曾經在小區(qū)內抓住過小偷的張先生便對其產生懷疑并上前盤問,王女士因害怕轉身跑開,張先生將其抓住并要查看王女士包內是否有作案工具。其間,雙方發(fā)生謾罵和肢體沖突,后均報警。

  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調查后,認定張先生對王女士實施了毆打行為,造成王女士頭部、胸部軟組織挫傷,牙齒松動,已構成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張先生作出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后該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

  原告張先生對該處罰決定不服,以豐臺分局為被告提起了行政訴訟。張先生認為每個公民都有義務協(xié)助派出所、街道做好小區(qū)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加強每一個防范環(huán)節(jié),有義務對陌生人進行詢問和盤問。如果大家的防范意識都提高了,法治觀念都加強了,社會治安自然就會好轉,犯罪分子將沒有可乘之機。他請求法院撤銷被告對原告的處罰決定。

  被告答辯認為,原告雖然出發(fā)點是好的,但實施了違法行為,造成他人傷害的后果。其已經考慮到原告在事件中的具體情節(jié)和出發(fā)點,依法做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是恰當的。

  豐臺法院行政庭審理后認為,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有毆打王女士的行為,并造成王女士身體損傷。被告的處罰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但原告在以往抓住過小偷的經驗基礎上,懷疑王女士是小偷而進行追趕,而且是在被王女士辱罵下打了她,這與一般的毆打他人有很大的不同。

  考慮到該案的特殊性,承辦法官對各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庭下協(xié)調工作,對原告進行說服教育,向其解釋即使出發(fā)點是好的,也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否則就是違法行為,將會被追究相應的責任。承辦法官對第三人王女士進行了大量的勸說工作,爭取了她對原告的諒解。被告也表示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愿,在雙方民事爭議解決完畢,且第三人王女士明確表示不要求執(zhí)行拘留的情況下,可以不執(zhí)行拘留。

  最終,原告張先生賠付第三人王女士1500元醫(yī)藥費,原告撤回對被告豐臺分局的起訴,被告也表示不再執(zhí)行拘留的處罰決定。

  結案后,原告表示他通過這件事吸取了教訓,他以后將依法履行一個公民維護社會治安的義務。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寨利男)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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