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先生在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他的妻子劉女士以及孩子和年邁的父母本想通過夏先生生前單位為他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卻以夏先生屬于酒后違法行為導致事故為由,拒絕賠償。夏先生的一家老小難以接受保險公司的決定,日前一紙訴狀將其告上了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20萬元的保險金。
原告劉女士等在起訴書中稱,2005年夏先生的單位為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20萬元。2005年11月28日,保險公司為夏先生的單位開具了團體保單,期限為一年。夏先生作為單位的職工之一,屬于該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
2006年4月6日凌晨1點25分,夏先生在京承高速公路上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根據夏先生單位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夏先生交通事故身亡屬于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該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正是夏先生的妻子、女兒和父母。原告認為,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規(guī)定應該賠付他們20萬元的保險金。而保險公司卻以夏先生“飲酒后步行進入京承高速公路,在中央隔離帶停留后跳出,被經過車輛撞出,屬于酒后違法行為導致事故,不構成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為由,拒絕理賠。于是,夏先生的4個家屬作為原告,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當中。(作者:王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