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七旬老翁因錯誤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上法庭案,并在海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趙老先生侵權(quán)成立,判決趙老先生向被錯誤指認的“犯罪嫌疑人”甄某書面賠禮道歉,并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300元。
法院認為,趙老先生家中被盜后,真正的案犯已經(jīng)由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所以趙老先生指認犯罪嫌疑人為同村村民甄某顯屬失實。而甄某被錯誤指認后,被公安機關(guān)訊問、拘留、取保候?qū),上述情況已經(jīng)被部分南安河村民知曉,雖然后來此案因證據(jù)不足甄某被解除取保候?qū),但足以使甄某的社會評價遭受不利影響,所以趙老先生指認犯罪嫌疑人有誤,構(gòu)成對甄某名譽權(quán)的侵犯。
法院還認為,雖然趙老先生年事已高,記憶力、辨認力存在一定衰退,而且其指認有誤并非造成甄某被刑事拘留、取保候?qū)彽奈ㄒ灰蛩,但在案件偵破后,真正的案犯已?jīng)法院作出有罪判決,趙老先生仍認為家中被盜是甄某所為,主觀上明顯存在過錯。綜上,甄某要求趙老先生書面賠禮道歉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酌情予以支持。
案情回放
20多歲的小伙子甄某與70多歲的趙老先生都是海淀區(qū)蘇家坨鎮(zhèn)南安河村村民。2006年2月24日下午,趙老先生遛彎回來后發(fā)現(xiàn)家中進了小偷,趙老先生進門時正與往出走的小偷打了個照面。報警后,趙老先生于2006年3月9日在公安機關(guān)通過相片辨認,指認盜竊犯罪嫌疑人是同村的小伙子甄某。2006年3月10日,甄某因涉嫌盜竊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4月9日辦理了取保候?qū)。由于都是一個村的村民,甄某偷東西被抓的消息,很快在村民中傳開。本來當年有希望參軍的甄某,也因此失去機會。
2006年3月11日,蘇家坨派出所抓獲盜竊嫌疑人李明。在訊問中,李明交代曾于2006年2月24日在南安河村進行盜竊,經(jīng)現(xiàn)場辨認,盜竊地點南安河村369號正是趙老先生家。海淀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刑事判決,真正的盜竊犯李明被判刑。趙老先生家被盜一案偵破后,趙老先生仍堅持認為自己指認沒有錯誤,進自己家偷東西的就是同村的甄某。隨后甄某以侵犯名譽權(quán)為由起訴趙老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