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7日,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yǎng)糾紛案當庭作出判決,判決不孝子每年付給母親贍養(yǎng)費100元和稻谷120斤。
原告曾玖英育有五個兒子,均已成家,被告劉華智排行第四。原告的一只眼睛失明多年,丈夫在二十多年前去世,生活極為不便。1996年,原告的五個兒子自行約定每人每年付給原告稻谷120斤,作為生活費用,但均未給付。2000年原告外出乞討,在外生活了兩年。從2002年起,原告的其他四個兒子才按約履行義務,被告卻一直拒絕履行。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已年過古稀、體弱多病,已無勞動能力。雖然其有五個兒子,但生活卻沒能得到必要的保障,幾年前竟靠乞討為生。被告身為子女,本應主動、自覺地承擔贍養(yǎng)義務,但七年來卻未盡任何孝道,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婚姻法關于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規(guī)定,應受到譴責并承擔法律責任。(廖珺 李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