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鐵路公安處乘警丁某僅為收取旅客列車上一伙竊賊給的“水錢”,即保護費,竟放縱犯罪,但被檢察機關(guān)傳訊后有悔罪表現(xiàn),7月24日因徇私枉法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1998年7月25日,丁某值乘某旅客列車時,竊賊楊某、蘆某、王某、劉某四人盜竊了一名旅客放在行李架上旅行包內(nèi)35000元及其他物品,旅客報案后,乘警隊指派丁某受理此案。丁某與蘆某通電話后得知此案系蘆某及楊某、王某、劉某四人所為,沒有向乘警隊匯報。當(dāng)日,丁某與蘆某見面,收取蘆某等四人給的“水錢”14000元。 因丁某的瀆職行為,楊某、蘆某等又在旅客列車上多次盜竊作案。
2007年6月,丁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檢察機關(guān)傳訊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因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并積極退回所得贓款,自愿認(rèn)罪,有悔罪表現(xiàn),檢察機關(guān)建議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法院采納。(王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