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山縣白山鎮(zhèn)一男子,以包容心對待妻子婚前的出軌行為,但結婚后,妻子卻以自己遭受“性侵害”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最終,法院認為,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妻子的離婚理由不充分,判決兩人不能離婚。
華某是馬山縣古寨瑤族鄉(xiāng)人,1984年出生,一歲時患上小兒麻痹癥,造成3級殘疾。華某雖然身體殘疾,但相貌很好。2000年,她認識了比自己年長10歲的馬山縣白山鎮(zhèn)男子龍某,兩人很快墜入情網(wǎng)。當時,華某因沒有達到法定年齡而不能結婚,兩人于2002年非婚生育了一個男孩。2003年3月,小孩不幸夭折。華某到南寧市找了一份適合殘疾人的室內工作,龍某則遠到廣東打工。
19歲的小華初出家門,很快被南寧的都市生活沖淡了心頭的傷痛,人更加開朗,也更加漂亮了。沒多久,她就在南寧市某娛樂場所與一外地男子發(fā)生了性關系,并懷上他的小孩。2004年12月,華某打電話催龍某回家結婚。
龍某趕到南寧市后,得知妻子紅杏出墻了。但他看在多年的感情上,原諒了華某,雙方于2005年1月辦理了結婚手續(xù)。
2005年5月,華某生下一個女兒,龍某對母女倆并不嫌棄。而華某在生下女兒后,開始對夫妻生活產(chǎn)生了厭倦,時常與龍某發(fā)生矛盾。2007年7月4日,華某以丈夫不體諒自己,對產(chǎn)后的她實施“性侵害”,導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馬山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狀。
法院認為,原告華某與被告龍某是是自由戀愛,華某與他人發(fā)生關系導致懷孕后,龍某并沒有嫌棄她,而是原諒了她的過錯行為,與她登記結婚,這說明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楹,龍某也沒有嫌棄母女倆。華某認為龍某不體諒其產(chǎn)后生活,并實施“性侵害”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證據(jù)不足,理由不充分。因此,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8月7日,馬山縣法院一審宣判不準華某與龍某離婚。(記者 藍海鷹 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