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4日,兩個犯罪團伙十幾個人因賭債糾紛在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望江路原溫州至洞頭航線碼頭持械斗毆,開槍互射。8月13日,經(jīng)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記者在庭審現(xiàn)場看到,鹿城區(qū)檢察院派出兩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14名被告人在被告人席一字排開,另有12名辯護律師到庭?扇菁{兩百多人的旁聽席幾乎座無虛席。檢察機關指控14名被告人分別涉嫌聚眾斗毆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賭博罪、故意傷害罪4項罪名。
案情回放
賭債糾紛引發(fā)槍戰(zhàn)械斗
2006年9月4日,溫州市望江路碼頭突然傳出槍響,驚動了周圍的群眾。據(jù)一位目擊者稱,看到兩伙人手持槍、刀,站在碼頭通道里互相爭論,不久雙方就開槍對射,其中一名男子腿上還中了槍,場面十分驚險,就像看香港槍戰(zhàn)片一樣。
槍戰(zhàn)案發(fā)生后,警方迅速展開偵查。兩個犯罪團伙無視國家法律,公然持槍斗毆,性質(zhì)惡劣,危害極大,影響極壞,引起了公安部與省市領導的高度關注。經(jīng)過四十多天連續(xù)緊張偵查,公安機關成功破獲該槍擊案,涉案的十幾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wǎng)。
檢察機關查明,2006年8月,被告人沙定康和馮耀明合伙開設賭場期間,馮耀明參與賭博,分別向賭場倒款50萬元,向被告人楊天興倒款48萬元。沙定康要求楊天興追回賭債,而馮耀明以賭場利益未清算為由,拖欠不還。
不久,沙定康得知馮耀明準備在洞頭另設賭場的消息。在這種情況下,楊天興提議綁架馮耀明以索回賭債,得到沙定康默許。
同年9月4日上午,沙定康約楊天興在望江路一酒店房間內(nèi)觀察馮耀明的動向。楊天興糾集了被告人王力文、鄭賢興等5人,攜帶槍支刀具,準備對馮耀明實施綁架。其間沙定康為防止事態(tài)擴大,勸阻楊天興放棄綁架行動,但楊天興不聽勸阻。
而馮耀明為了去洞頭開設賭場,通過被告人章志歆糾集一伙人,并指示其設法弄槍來看場子。當日上午11時,馮耀明帶領章志歆等8人攜帶2支槍和刀具來到望江路碼頭,打算坐船前往洞頭。
正在守候的楊天興看到馮耀明后,通知王力文等人馬上實施綁架。當王力文等4人,持槍、刀竄到碼頭欲綁架馮耀明時,遭到馮耀明的反抗。
章志歆等人見情況異常,持2支槍沖上去,與王力文展開槍戰(zhàn)械斗。楊天興趕來助陣,連開數(shù)槍后與王力文等人乘車逃離。馮耀明等人則逃回船艙內(nèi)。
案發(fā)后,警方迅速介入,很快偵破了這起惡性槍戰(zhàn)案,抓獲了沙定康、楊天興、馮耀明等十幾名主要涉案嫌疑人,繳獲制式“五四”手槍一支、仿“六四式”手槍一支以及兩支自制火藥槍。
庭審焦點
聚眾斗毆罪是否成立
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是關于被告人聚眾斗毆罪名是否成立。
第一被告人沙定康的辯護律師認為案發(fā)當天,是楊天興召集王力文等人準備綁架馮耀明,而沙定康為了防止事態(tài)擴大,曾予以勸阻并向警方報案,因此沙定康的行為不構成聚眾斗毆罪。
本案另一團伙的頭目馮耀明的辯護律師稱,馮耀明在槍擊案中是受害人,根本不存在聚眾斗毆的情節(jié)。被告人章志歆的辯護律師則認為章志歆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
對此,公訴人認為沙定康對馮耀明有索債目的,其默許楊天興綁架、主動提供馮耀明的行蹤、在明知雙方都帶有槍支很可能會導致武力沖突的情況下,仍主動叫楊天興到酒店等候馮耀明,其行為對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起著不可抹殺的作用,難辭其咎。沙定康雖沒有指揮、參與斗毆,但在犯罪的準備階段,慫恿、支持了楊天興的持械非法拘禁、聚眾斗毆行為,因此其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共犯,又因其實質(zhì)上起到了策劃、始作俑者的作用,因此認定為首要分子。鑒于其之后有勸阻楊天興不要綁架和報警的行為,雖不能成功阻止,但已盡其所能,可認定其主動中止了犯罪行為,是中止犯。
當庭釋法引用
“概括性的犯罪故意”概念
至于馮耀明、章志歆的行為是否構成聚眾斗毆罪,公訴人認為馮耀明開辦賭場、糾集人員、槍械伺候的行為體現(xiàn)出目無法紀、公然藐視社會秩序的心態(tài),已經(jīng)形成了概括性的犯罪故意,所謂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或已經(jīng)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結果,但又不確知這種結果會發(fā)生在什么對象上的犯罪心理,即客體和對象具有不確定性。概括的犯罪故意,只要行為人對犯罪的事實有概括的認識就足以構成故意犯罪,不要求行為人明確知道犯罪結果實際將會發(fā)生在什么客體、對象上。對馮耀明、章志歆等人而言,叫人看場、準備槍械的行為在主觀和客觀上都為可能發(fā)生的暴力沖突做好了充分準備,只待時機而發(fā)動,雖然不確知會和誰發(fā)生沖突、發(fā)生怎樣的沖突,但這不影響暴力斗毆性犯罪故意的成立。最終斗毆發(fā)生在前往開辦賭場的路途中,而不是洞頭賭場,這只是時間、地點的變化。碼頭斗毆行為的實施,雖是突發(fā)性的具體事件,但實際上是馮耀明、章志歆等人早就形成的概括性整體犯罪故意之內(nèi)支配下的所為?陀^上,在雙方開槍前,章志歆等人已將馮耀明從對方手中搶回,但章志歆等人仍鳴槍示威并開槍襲擊打傷對方一人,與對方發(fā)生槍戰(zhàn),爭強斗狠的惡勢力甚至強于對方。在已無正當理由開槍斗毆的情況下,雙方先后開槍,不管是哪方先開槍,也不管是朝人射擊還是鳴槍示威,都是在逞強爭霸、打服對方的主觀心態(tài)支配之下作出的相互斗毆行為,而不是出于防衛(wèi)的意圖。
其他11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也輪番發(fā)表辯護意見,兩名公訴人均一一予以反駁。
由于此案涉案人員眾多,且案情復雜,經(jīng)過一天的審理后,法院決定擇日宣判。(陳東升 王純 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