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十月二十五日電 (李燕萍 王華)廣州地區(qū)連日來發(fā)生兩起攀爬輸電塔自殺事件,均對廣州地區(qū)的用電造成了極大影響。在事件中實施停電救人的廣州供電局今日表示,高壓鐵塔不能隨意攀爬,并保留追究爬塔者民事責任的權利。
十月七日晚,一湖南女子攀爬廣州花都區(qū)鐵塔欲自殺,最后供電人員與消防人員合力將女子解救下來。十月十二日,一男子爬上廣州荔灣區(qū)的二百二十千伏高壓鐵塔,在上面靜坐了十一個小時,在供電人員與消防人員差不多達到頂部解救男子的時候,男子突然失足跌落到塔下的池塘中身亡。兩起事件,嚴重危及了電網安全,給用戶造成了很大損失。
而在花都爬上高壓電塔欲自殺的打工女廖某某,在行政拘留十天后被釋放,返回湖南老家。但此事導致廣州供電局要同時停運該高壓鐵塔上的兩條二百二十千伏線路,影響花都區(qū)百分之六十的用電負荷。從當晚十一時五十分完全停電到凌晨三時半才恢復正常。長達三小時四十分時間里,花都電網共壓減負荷二十三萬千瓦,損失電量約六十萬度。供電部門的電量直接經濟損失和工廠停產的間接經濟損失估計超過一百萬元人民幣。
此事引發(fā)了社會各界廣泛討論,國內媒體紛紛報道。在網絡論壇里,有人贊揚政府和供電部門聯(lián)手救人,符合社會道義;也有媒體發(fā)表評論,肯定供電部門損失電量、承擔社會責任;還有不少人譴責輕生者不顧公眾利益,浪費了公安、消防等部門的大量公共資源。
有律師表示,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相關規(guī)定,該女子行為屬于“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電量損失與其攀爬行為存在因果關系,符合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對此,廣州供電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只要是擅自攀爬鐵塔的,供電局將保留追究攀爬者民事責任的權利。據悉,西安市已有此先例。
廣州供電局工作人員表示,高壓線路的停電過程非常復雜,要最大限度地減少用戶突然停電的損失,需要區(qū)、市、省三級調度中心的層層申請,逐級操作指令,才能將二百二十千伏的高壓電線由運行狀態(tài)轉為停電狀態(tài)。同樣,恢復送電的過程,需要派出大量工作人員到相關變電站現(xiàn)場,配合調整電網運行方式,經過多重步驟,才能使電網恢復正常運行方式。電網也承擔了相當的風險,隨時有大面積停電的可能,后果不堪設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