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西岑溪市公安局一次調查聚眾賭博行為過程中,由于巡防人員對逃竄落水賭徒不予施救,致使落水賭徒溺水死亡,死者家屬告到法院請求賠償。11月9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對這一特殊的“行政不作為”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岑溪市公安局賠償死者家屬4萬元。
2007年3月23日,岑溪市公安局民警帶領巡防隊員甘壽湖等10人到所轄的水汶鎮(zhèn)調查新街肉行聚眾賭博行為,謝壽全等在場二十多名聚賭人員逃竄。甘壽湖追趕謝壽全至街尾三岔路口附近時不見謝的蹤影。當時附近住戶發(fā)現(xiàn)河中有人落水喊“救命”,便告知正好原路折回的甘壽湖,但甘壽湖卻不予施救。
水汶鎮(zhèn)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后,立即組織民警打撈搶救落水者。當日下午5時左右,落水者的尸體被打撈上來,經(jīng)確認,死者正是逃竄的賭徒謝壽全。案發(fā)后,岑溪市公安局支付給死者家屬21001元作為殯葬費等費用。
今年6月4日,死者家屬認為公安局工作人員不予施救的“行政不作為”違法,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行為違法,并賠償喪葬費及相關費用四十五萬多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甘壽湖是執(zhí)行被告指派的任務,其行為及后果應由被告岑溪市公安局承擔。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被告應當承擔一定的行政賠償責任,鑒于謝壽全的死亡與甘壽湖的不作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判處被告賠償4萬元。(莫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