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霧天,周某駕車駛上高速公路發(fā)生車禍死亡。家屬認為是高速公路經營者在已經封路的情況下違規(guī)放行導致了事故發(fā)生;而高速公路經營者認為當時沒有封路,是車主車速過快才發(fā)生事故。日前,濰坊市奎文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上午9時34分,周某駕車從濟青高速濰坊西站入口處進入行駛。當日,山東省氣象臺于上午9時發(fā)布大霧橙色預警信號,濰坊城區(qū)出現(xiàn)大霧災害性天氣,能見度僅200米。上午11時,周某沿濟青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18km+700m處,因霧天車速快,遇情況剎車不及碰撞護欄后又彈出,與前方發(fā)生事故在此停放的一輛大貨車碰撞,致使周某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周某的家屬將山東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濟青濰坊管理處告上法庭。他們認為,被告對周某的車輛違規(guī)放行。原告提供了事發(fā)當日多家媒體的報道,證實濟青高速當日全線封閉。還有一名事發(fā)當日被告方值班人員的證言,證實周某當日9時34分上路時是封路時間。并且原告認為,被告提供的當天車輛上路情況的光盤顯示,從上午9時11分至11時35分兩個多小時的時間里,共有包括周某車輛在內的5輛車上路,這不符合常理,從反面證實了當天上午是封路的。
被告辯稱,其不具備交通管制的權力。依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享有對高速公路實行限速通行、關閉公路的行政權力。對此,被告提供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灘坊大隊于2007年9月30日出具的證明一份,內容為:“2006年2月14日,高速公路濰坊交警大隊未曾下達過封路指令!
原告同時將山東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認為,當日濟南出口處東側已發(fā)生70多輛車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公路已堵塞長達3公里多。在此情況下,被告未采取任何通知、警示及防護措施,致使周某在不知前方公路不能行進的情況下,發(fā)生碰撞事故死亡。對此,被告辯稱,被告在周某的車輛駛入濰坊西站的時候已經有了霧天提示。而周某在當時霧天能見度僅為200米左右的情況下,駕車時速高達110公里,事故是由周某違章駕駛引發(fā),與前方的交通事故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已提供了公安機關在事發(fā)當日未下達封路指令的證據(jù),而原告提供證據(jù)的來源主要為傳媒報道及證人證言,其證明力小于國家職能機關出具的證明。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雙方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法院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因而,原告訴訟主張不成立,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對判決不服,已上訴到濰坊中院,該案二審即將開庭審理。 (記者 高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