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從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謝崇萬、謝順成駕駛摩托車搶劫、搶奪他人財物一案日前進行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搶劫罪、搶奪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謝崇萬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謝順成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130975.33元。
謝崇萬,男,38歲;謝順成,男,36歲,均是湖南省寧遠縣人,小學文化程度。謝崇萬曾于2001年3月5日因犯搶劫、搶奪罪被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6月23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7年9月8日止。
駕摩托車多次實施搶奪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27日21時許,謝順成、謝崇萬駕駛摩托車到清遠市清城區(qū)松鶴西街,尾隨租乘摩托車的張某(女)至一酒店門前路段,坐車尾的謝崇萬伸手抓住張某放在大腿上的手提袋用力拉扯搶走,致張某從車上摔下來,頭部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兩人搶得人民幣503元、一部手機和銀行卡等財物。
2007年6月9日,謝順成、謝崇萬駕駛一輛摩托車到107國道田龍路段,飛車搶奪坐在王某助力車上的龍某的手袋,內有兩部手機及400元人民幣。2007年6月16日,謝順成、謝崇萬又到清新縣太和鎮(zhèn)清新大道實施飛車搶奪,奪走楊某頸上一條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3842元)。
假釋考驗期再犯罪應嚴懲
清遠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崇萬、謝順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奪取他人財物,任由他人死亡的發(fā)生,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從搶奪罪轉化成搶劫罪。搶劫數額較大,并致一人死亡。謝崇萬、謝順成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奪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了搶奪罪,依法均應數罪并罰。謝崇萬在假釋考驗期內不思悔改,又犯新罪,應撤銷假釋,并予以嚴懲。謝順成在搶劫過程中致人死亡,論罪該判處死刑,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可不必對其立即執(zhí)行。 (記者 曹菁 通訊員 黃惠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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