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二00五年三月五日凌晨,中國頭號毒梟劉招華在福建省福安市的一座民房內被捕。 中新社發(fā) 曾朝群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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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訊 (記者 閆曉光) “我在西部辦廠是為了支援西部大開發(fā)”,昨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震驚全國的“大毒梟”劉招華等人制造、運輸、販賣毒品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在法庭上,劉招華又冒出了這樣一句驚人之語。
大毒梟曾被判處死刑
據指控,被告人劉招華從1995年開始至1999年期間,伙同陳炳錫(另案審理)、郭銳榮、紀輝龍、丁智文等人,先后在福建省福安市、廣東省普寧市、寧夏銀川市等地設廠共生產甲基苯丙胺12.675噸。劉招華通過制造、運輸、販賣毒品共獲利3200多萬元。2007年6月26日,劉招華一審被判死刑。
昨天二審審了整一天
2007年7月1日,劉招華以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提起了上訴,昨天廣東省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劉招華及其手下郭銳榮、妻子李曉青等6名被告人依次受審。劉招華及其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以公安機關查獲、扣押的物資不是法律認定的甲基苯丙胺(即俗稱的冰毒)為由進行辯護。而公訴機關則認為一審判決證據確鑿、量刑適當,建議維持原判。由于劉招華及其同伙制造、運輸、販賣毒品一案時間跨度長、涉及毒品數量驚人、毒資數額巨大、涉案人員眾多,公訴機關和法院調查取證過程相當復雜,此次省高院二審開庭進行了整整一天。
檢察院:
再次申請鑒定實是逃避
公訴機關則認為,劉招華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對查獲、扣押物資進行重新鑒定的理由不充分。經科學鑒定,劉招華制造的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鑒定人在一審出庭證實劉招華自稱的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的化學性質均為甲基苯丙胺,劉招華上訴再次提出重新鑒定,實際上是為了逃避追訴的一種無理辯解。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招華、郭銳榮等人的行為構成制造、運輸、販賣毒品罪,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該案主審法官稱,此案目前尚處于二審審理過程中,未開庭審理的部分將進行書面審理后,省高院再擇期宣判。
一直否認所制是毒
在此前一審的幾次開庭中,劉招華也在庭上聲稱自己造的不是毒品,檢察機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造的是冰毒。為此,他曾先后辯解所造的是“滅鼠劑”、“減肥藥”,昨天又稱是“香料”。
“我在醫(yī)藥學方面也還是很有研究的,所以能制出這些藥品。從前算命的跟我說,倘若我要在醫(yī)藥學方面發(fā)展,一定會是醫(yī)藥學方面非常有造詣的學者或是專家!眲⒄腥A曾經這樣評價自己。
大毒梟劉招華
1965年3月5日生于福建省福安市賽岐鎮(zhèn),2004年,此人作為國內在逃五大毒梟之首,被中國警方懸紅緝拿。據公安部曾公開發(fā)布的信息,劉招華涉嫌生產、販賣的冰毒數量超過14噸,其中有12噸運到廣州,被警方查獲。
以1994年為界,此前,他曾是一名法警,憑干練和人際關系博得各方好評;而此后,他涉嫌構建了規(guī)模驚人的冰毒制販網絡。1996年劉招華制毒案發(fā)福建福安之后,他并沒有離境而去,而是輾轉廣東、寧夏、廣西等地,三年后爆出當時全球數量最大的冰毒案。
-庭上辯解
所制是香水香料申請重新鑒定
劉招華對其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事實進行了辯解,劉招華及其代理人福建天恩律師事務所的陳代隆律師在辯護中提出,劉招華生產的是鹽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甲基苯丙胺的異構體,與甲基苯丙胺不是同種物質,是香水香料、卷煙香料。雖然其中含有冰毒成分(甲基苯丙胺),但至多是化學中間成分。
對劉招華的定罪量刑不能適用甲基苯丙胺的認定標準,他們申請對公安機關查獲、扣押的物品進行重新鑒定,其律師認為一審時未進行重新鑒定,程序違法。
去寧夏等地辦廠是“西部大開發(fā)”
在法庭上,劉招華竟突然拋出驚人之語,他稱其在寧夏銀川等地設廠制造鹽酸左旋和右旋甲基苯丙胺,是響應國家的號召支援“西部大開發(fā)”,這才“揮師”前往,自己“是有功人士”。劉招華還提出,其被抓獲后有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事實,有自首情節(jié)和立功表現(xiàn),請求二審依法從輕處罰。
“劉招華案”12年
1996年5月底,在福安市賽岐鎮(zhèn),劉招華的第一家冰毒工廠開工,首批生產出20~30千克冰毒。
1997年,劉招華躲到三亞,并娶了第二個妻子。
1998年,劉招華在廣東普寧造出一噸多冰毒。
1998年底,劉招華“轉戰(zhàn)”寧夏銀川,生產了近30噸冰毒。
1999年11月3日,劉招華回到廣州,再次案發(fā),騎自行車逃出廣州。
1999年底至2000年初,劉招華蟄伏在青島一套民房中經營彩票。
2000年,舉家移居桂林漓江花園185號。
2004年底,潛回福安老家。
2005年3月5日被捕。
2006年6月26日,在廣州受審。
2007年6月26日,一審被判死刑。
2008年4月18日,廣東省高院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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