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備受矚目的“提前6小時退票案”在北京鐵路法院開庭審理,旅客劉玲當庭對被告北京鐵路局在春運期間只能提前6小時退票的做法提出了質疑。
9時30分,在委托律師的陪伴下,同樣身為律師的原告劉玲信心十足地坐在法庭原告席上,開始宣讀訴狀。據(jù)劉玲稱,今年春節(jié)前她在北京鐵路局所設售票處,購買了一張北京西站至邢臺的T145次火車票,開車時間為2月8日(正月初二)12時57分,票價55元。之后她因故不能乘坐該次列車,便于8日上午9時5分到北京西站退票窗口辦理退票。但工作人員驗票后,以她“沒有在開車前6小時之前辦理退票”為由,拒絕退票。
劉玲向法庭提交了照片等證據(jù),以證明售票廳懸掛的《辦理退票的有關規(guī)定》中有“在發(fā)站開車前退還全部票價”的規(guī)定。她認為,根據(jù)我國《合同法》、《鐵路法》的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之間成立的鐵路客運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作為鐵路運輸企業(yè)的被告,應依法辦理退票,使旅客的退票權得以實現(xiàn)。但被告不履行義務,拒絕退票,造成原告時間和經濟損失。同時,被告拒絕退票的理由,不僅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與車票背面的《鐵路旅客乘車須知》相悖。為此,劉玲要求鐵路局返還購票款55元,支付其支出的交通費、查詢費40元,共計95元。
對此,被告代理人馬上反駁道,依據(jù)我國《價格法》和《鐵路法》的規(guī)定,國家對于包括退票費等鐵路客運雜費在內的鐵路旅客運輸實行政府定價。在何種情況下為旅客退票,在何種情況下收取退票費,如何收取退票費,憑何種標準收取退票費,均由國家規(guī)定。今年1月7日,與往年相同,國家鐵路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發(fā)通知的方式,對春運期間旅客退票和改簽車票時間進行了調整:從1月23日到3月2日春運40天期間,將一般旅客退票的時間調整為“不晚于開車前6小時”。該通知已通過媒體向社會發(fā)布,北京西站售票廳和進站口等多處也有告知。而劉玲因自身原因不能乘車,距開車時間不足6小時要求退票,北京西站據(jù)國家的規(guī)定,沒為她退票,未違反《合同法》、《鐵路法》,更無不當。
至記者發(fā)稿時,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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