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增強司法的抗干擾能力,才能讓各級法院在面對作為被告的政府部門時無所畏懼,由此才能在監(jiān)督督促政府信息公開上有所作為
焦急中等待了52天,依舊沒有得到法院是否立案的通知,近日,全國首例市民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的行政訴訟案原告———湖南汝城縣原自來水公司5位退休職工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據記者了解,5月1日以來各地頻現(xiàn)信息不公開行政訴訟案,然而時至今日,沒有看到法院受理狀告政府信息不公開行政訴訟案件的相關報道,信息不公開行政訴訟案立案遭遇瓶頸。(6月25日《法制日報》)
記得在該案被媒體報道之初,筆者就撰文《用司法訴訟倒逼政府信息公開》,對此類案件進入司法視域的意義不置可否,并期望法院可以通過審判活動倒逼政府信息公開。如今看來,就像我文中結尾所擔憂的那樣,囿于行政體制之下的司法機關,并不能立即滿足民眾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司法訴求,甚至自身陷入某種尷尬困境。
首先要說的是,不管體制境遇如何,法院的上述拖延已經嚴重違反了訴訟法的規(guī)定。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而記者報道的多起案件,都大大超出了這個期限,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對當事人而言,訴訟的第一道程序正義就被拖延得蕩然無存。
其實,自5月1日《條例》實施以來,此起彼伏的政府信息不公開案就表明,立法的效應已如春風吹遍城鄉(xiāng)田野,公民心底的知情權訴求已被驟然間撩起,這對國家的法治建設原本是難得的機遇。然而,一面是廣大公民對“透明政府”的熱切期待,一面是政府部門“猶抱琵琶半遮面”的沉重慣性;一面是公民主張知情權而訴諸司法的“井噴”趨勢,一面則是法院對送上門的“第一只螃蟹”謹小慎微。如此,政府信息公開不僅遭遇著行政執(zhí)法困境,同時也面臨著訴訟困局。
面對公民的權利主張,司法緣何顯得如此被動?表面上看,受案法院遲遲不立案的理由是《條例》對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標準,司法機關難以把握;但從更深層面分析,對于此類“牽扯關系甚大”的案件,不排除司法機關懼于行政權威而不敢輕易接手的可能。在挑戰(zhàn)行政權威的當口,政府信息不公開案無疑會成為特定時期的一個“燙手山芋”。
即便如此,筆者依然堅信,司法作為一支捍衛(wèi)法治的終極力量,能夠且必須對政府起到強勁的監(jiān)督和制約功能。缺乏強有力的司法救濟,單靠政府部門的良知與自覺,信息公開對普通公民而言仍無異于畫餅充饑。只有讓那些不遵循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則的部門和部門負責人親身體驗一下“當被告的感覺”,才能將其逼到信息公開的問責石壁,讓他們感受到身處信息公開強大洪流中的危機,從而迫使其徹底改變傳統(tǒng)行政思維,從骨子里植入尊重民權的現(xiàn)代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
那么,又該如何破解當前的這種司法困局呢?從根本上說,應當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謀求司法機關獨立于行政的獨立性。只有增強司法的抗干擾能力,才能讓各級法院在面對作為被告的政府部門時無所畏懼,由此才能在監(jiān)督督促政府信息公開上有所作為。就當前而言,我以為只能寄希望于最高司法當局。作為國家最高司法領導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盡快研究對策,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使各級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有章可循。而最顯當務之急的,乃是各級法院須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啟動對政府信息不公開案的司法程序,還公民一個程序正義。否則,在司法遲遲無所作為的被動尷尬中,損害的最終將會是司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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