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民馬騁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賠償其行政訴訟狀郵寄資費人民幣3.80元,而起因就是因為黃浦區(qū)人民法院沒有受理馬騁狀告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涉嫌違法行政一案,而且也沒有出具裁定書。
2008年5月,馬騁向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該局根據他的要求公開了兩份文件,但是馬騁認為其中一份文件涉嫌違法行政,于2008年6月25日向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要求法院判決上海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所發(fā)行政文件違法,但法院沒有受理,也沒有向馬騁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7月7日,法院接到馬騁的行政起訴狀已經超過7日,馬騁到黃浦區(qū)法院立案庭了解情況,經查,他的起訴狀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庭的法官告訴他:會發(fā)給其裁定書。7月8日,馬騁又到黃浦區(qū)法院要求簽收裁定書,立案庭法官請他第二天去法院談話。7月9日,馬騁如約前往法院談話,卻被告知法院不出具書面裁定書。
馬騁認為,黃浦區(qū)法院司法不作為,不僅剝奪了自己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的權利,也給自己造成了財產損失。所以,馬騁要求黃浦區(qū)法院賠償他郵寄起訴狀的郵政資費3.80元。
據了解,目前,在我國不少基層法院,不受理起訴又不出具相應法律文書的情況并不少見!俺绦蚬龑τ谒痉ü慕缍ㄅc維護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但現在的問題是,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法院既不立案又不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從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幾乎毫無辦法。”馬騁說。
馬騁表示,司法是國家為發(fā)生糾紛或對抗的當事人所提供的解決沖突的最佳方式,它消除了私力解決沖突可能導致的巨大代價和不公正,是國家以公力為后盾維護社會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線!胺ㄔ翰涣赣植怀鼍呦鄳晌臅f明理由,這種司法不作為,不僅使司法權的存在及運行變得缺乏積極意義,而且會在公眾心目中形成司法專橫的印象。公民起訴,受理不受理不是法律說了算,而是法院隨意說了算。法院不出具裁定書,公民還不能上訴,不能找上一級法院評理,這不僅會激化社會矛盾,導致民怨的產生和積累,也損害了人民法院自身的形象!(記者周凱 實習生彭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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