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活埋兩男孩兇手一審被判死刑
司法精神鑒定:被告有沖動性人格障礙但不屬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作案時有辨認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年僅20歲的張榮活埋同村兩男孩一案,近日由云南省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張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由張榮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剛、張潤梅經濟損失人民幣7萬元。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去年9月23日10時許,被害人和俊東(男,10歲)、和俊鵬(男,7歲)兩兄弟到鄰居張榮家玩耍并約張榮一同去釣魚,在3人走出張榮家門準備去釣魚的路上,被告人張榮由于習慣性沖動產生了要將和俊東、和俊鵬兩兄弟殺死的念頭。9月24日上午,張榮以去看飛機為由將和俊東、和俊鵬兩兄弟騙至麗江市古城區(qū)七河鄉(xiāng)七河村會仁和村山上。張榮用隨身攜帶的跳刀挖坑準備活埋和俊東、和俊鵬,等挖好坑以后,張榮又在旁邊松樹上折來3根樹枝,和俊東出于好奇首先仰臥在挖好的坑里,隨后和俊鵬也俯臥在和俊東的身上,張榮趁機用3根樹枝卡在和俊鵬的脖子、腰部及腿部,張榮不顧兩兄弟的掙扎和哭泣,將和俊東、和俊鵬兩兄弟活埋。
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父母親)和剛、張潤梅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
今年6月5日辯護人楊昆提出申請,要求對被告人張榮作案時的精神狀態(tài)重新鑒定。
大理州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結論證實張榮有習慣性沖動控制障礙,但屬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作案時行為意識清楚,沒有精神病性癥狀的影響,對作案行為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云南省精神病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證實張榮患沖動性人格障礙;作案時有辨認和控制能力,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庭在調查中還證實,張榮的家族里沒有人患過精神病,張榮平常的精神狀況也是正常的,并無異常。張潤梅的證言,證實張榮和她家并無矛盾,而且平常張榮都帶她家的兩個小孩子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庭審理已注意到兩份鑒定結論均系有資質的機構和有資質的人員依照鑒定程序作出的合法結論;并均認定張榮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法院強調,雖然兩份鑒定對被告人張榮的醫(yī)學診斷不完全一致,但兩份鑒定對被告人張榮的醫(yī)學診斷均在人格障礙的范疇內,并不影響被告人張榮在作案時的控制和辨認能力,故一審法院對兩份鑒定均予以采信。
此外,辯護人楊昆提出張榮患習慣性沖動控制障礙,缺乏犯罪動機,且系初犯的辯護意見不是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法院不予采納;提出張榮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法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人張榮的罪行極其嚴重,民憤極大,法院依法不予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剛、張潤梅要求嚴懲被告人張榮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766735.35元的請求,因被告人張榮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應根據(jù)被告人的實際償付能力,確定賠償數(shù)額。(記者儲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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