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和租住自家房子的崔女士發(fā)生房租糾紛而崔女士不辭而別后,家住北京天通苑社區(qū)的林女士在網上發(fā)帖懸賞1000元尋找崔女士,帖子里公布了崔女士的真實姓名和手機號碼,引發(fā)網友“人肉搜索”。崔女士認為林女士的行為給自己的名譽和工作帶來了極大影響,于是將林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林女士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9月19日上午,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崔女士的訴訟請求。
“此案可以看作由于‘人肉搜索’而產生種種糾紛的一個樣本。究竟如何看待‘人肉搜索’這一新興的網絡現(xiàn)象?如何進行規(guī)范以確保每一位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些問題值得每個人思索!庇浾呓谧咴L的一些學者和普通網友都表示對頻頻發(fā)生的人肉搜索事件關心。
事實上,“人肉搜索”從出現(xiàn)之日起,就曾經催生過數起轟動一時的網絡事件:從2006年的“虐貓”事件到“銅須門”事件,從2007年年底“北京女白領死亡博客”到今年的“網上視頻辱罵四川地震災區(qū)”,每一次的“人肉搜索”都會詳細公布被搜索人的信息,借助強大的網絡力量,讓被搜索人無處遁形。
“人肉搜索”是否應被全盤否定
廣義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問題、信息“應征者”回答問題的信息搜索與提供方式;狹義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網絡為平臺,以網民為資源,逐漸獲取某個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這些信息,最后找出并確認,實際上就是人找人的過程。
心理咨詢師胡娟認為,“人肉搜索”之所以能形成龐大勢力,產生一呼百應的效果,是因為“人肉搜索”的基礎在于“人多力量大”。如今,公眾的許多權利是通過網絡動員來激活、實現(xiàn)和凝聚的。
“網絡社區(qū)”給予人們平等參與的權利,使人們由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變成主動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升。而“人肉搜索”則是進一步地讓每個人都變成了“警察”、“法官”和“道德審判者”,以網民為代表的草根群體正體驗著一種空前的“權力幻覺”。
在胡娟看來,“人肉搜索”并不乏積極的社會意義,它預示著現(xiàn)代公民意識的成熟,并充滿著捍衛(wèi)、重建社會道德價值體系的激情。
網友“銀色浪漫”認為,“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正面功能,“人肉搜索”對假、丑、惡等現(xiàn)象的深入揭露,起到了一種很好的輿論監(jiān)督與制約作用,也反映了整個社會對公平、公正的向往。
同時,“人肉搜索”可以收集單一技術引擎搜索不到的龐雜信息,拓展互聯(lián)網功能。在汶川特大地震后,災區(qū)通訊、交通大面積中斷,數十萬人無法及時獲知親友信息,許多網站適時推出了尋人功能,動員網絡力量搜尋災區(qū)群眾信息,所利用的正是“人找人、人問人、人碰人、人擠人、人挨人”的“人肉搜索”技術。在一些公共事件中,“人肉搜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華南虎”事件,網友們就是以此發(fā)現(xiàn)了“年畫虎”,并找出其生產廠商,才使整個事件出現(xiàn)重大轉機;“虐貓”事件中的女護士被單位解職,道德、正義和良知的勝利是顯而易見的。
一位網站社區(qū)版主認為:“網絡的力量超乎想象,當丑惡事件出現(xiàn)的時候,網友就變得空前團結,并且非常具有正義感和責任感。人力加搜索引擎讓調查的力量異常強大。”
“人肉搜索”的邊界在哪里
被媒體稱為“中國網絡暴力第一案”中的原告王菲,正是因妻子記錄自己和第三者交往過程的博客在網站上被公布,從而成為“人肉搜索”的對象。當自己的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全部被曝光后,不堪其擾的王菲便將公布妻子博客的網站告上法庭,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和王菲案一樣,林女士將一份寫有崔女士真實姓名、電話號碼以及名為“誓與天通苑騙子斗爭到底!希望大家提供線索”的帖子在天通苑社區(qū)論壇上公布。崔女士認為,林女士帖子中的部分語言對自己進行了侮辱和誹謗,而且公布了自己的個人信息,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
據媒體報道,受理王菲案件的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已經3次開庭審理此案,目前尚未判決。朝陽法院曾就此案召集法官研討,會上關于“人肉搜索”的3個關鍵問題被提出: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侵犯之間的關系;二是網站對網友的不當留言有無監(jiān)管義務及承擔責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與隱私保護的限度。
一位王姓法官在接受北京一家媒體采訪時表示,通過網絡進行搜索無可非議,關鍵是一些“人肉搜索”已經不再局限于網絡行為,而是實實在在地對人造成物質、精神上的傷害,這與傳統(tǒng)的暴力事件性質接近,也就進入了法律監(jiān)管的范圍。
在9月19日的判決中,昌平法院并未認定林女士的發(fā)帖行為對崔女士的名譽構成貶損。該案主審法官認為,公民有發(fā)表言論的自由,而該項自由中包括公民有對事物發(fā)表評論、表達情感的自由,雖然帖子中有“騙子”及“不要臉”的詞語,但應視為林女士個人情感的強烈反應,是林女士對自己所經歷的房租糾紛和崔女士屢次答應付錢又總是拖延這一情形而發(fā)表的評論。并不屬于捏造事實、宣揚隱私的情形。
公眾的意見則更多地反映在應該對“人肉搜索”進行規(guī)范上。今年6月,本報社會調查中心進行的一次民意調查顯示,近八成(79.9%)公眾認為應該更好地規(guī)范“人肉搜索”,其中贊成“實行網絡實名制、讓個人自負其責”的人占28.8%,26.4%的公眾認為“網絡管理人員必須加強監(jiān)管,使有關行為不逾越社會底線”,24.8%的公眾支持“立法,對網絡進行全面規(guī)范約束”。
侵權責任的法律缺位亟待填補
記者注意到,在關于如何規(guī)范“人肉搜索”的諸多討論中,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我國關于隱私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稀少的問題,在這些學者看來,“人肉搜索”中公布被搜索對象的一些個人信息,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被搜索對象的隱私權。
據了解,我國《民法通則》僅規(guī)定了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并沒有對隱私權作出相關規(guī)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采取間接保護方法,通過名譽權涵蓋隱私權,規(guī)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除了隱私權的定位,相關法律對何為隱私、隱私權的范圍、隱私的保護方式等基本問題都采取了模糊處理的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今年8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預算工作委員會主任朱志剛在分組審議時說,“網上通緝”、“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個人電話等基本信息,同樣是嚴重侵犯公民基本權益的行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更為嚴重,因此建議將“人肉搜索”行為在刑法中予以規(guī)范。
對于這種觀點,一些反對的意見認為,現(xiàn)實中,涉及名譽權、隱私權方面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匆忙地將“人肉搜索”寫入刑法,可能構成對公眾另一項重要和基本的權益——知情權、信息自由傳播權的侵害。
更多的觀點則認為,相比追究“人肉搜索”的刑事責任,填補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的空白才是當務之急。
侵權責任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何規(guī)范“人肉搜索”,應該在將來的《侵權責任法》中得到體現(xiàn):應該規(guī)定網民要把尊重他人的人格放在第一位,表達自己的意見是自己的自由,但是行使自由的權利超出必要的限度時,就侵害了他人的權利;規(guī)定網絡提供者和管理者也必須守法,對網絡依法進行管理,防止他人利用網絡的搜索引擎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侵害他人的人格權。 (記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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