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轎車逆行沖上公交站臺撞傷6人逃逸案”在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袁鵬對公訴人指控他犯交通肇事罪沒有異議,但否認肇事后有故意逃逸的行為。記者在庭審中得知,被撞成重傷的朱春麗是一名女交警,她女兒也被撞傷;31歲的袁鵬是省建六公司的一名工程預算員,朱春麗母女就刑事附帶民事向袁鵬索賠14萬余元,并要求省建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受傷交警:省建六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
今年7月1日,昆明市金碧路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省建六公司的工程預算員袁鵬駕駛一輛桑塔納轎車沖上公交站臺,撞飛6名乘客,其中女交警朱春麗被撞成重傷。
31歲的朱春麗是云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隊的一名女交警,這場事故造成她9級傷殘。昨日庭審時,朱春麗說:“我當場被車撞斷9根肋骨,傷得很重,在醫(yī)院里住了好幾個月才出院,F(xiàn)在雖然恢復了,但背還是會疼,以后我再也不能上路指揮交通了。”
記者注意到,整個庭審中,朱春麗大部分時間都盯著袁鵬。當袁鵬的民事代理人提出和解,愿意賠償她和女兒10萬元時,朱春麗馬上拒絕了,堅持要其賠償14萬余元。
朱春麗母女在刑事附帶民事中,還將袁鵬所在單位省建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省建六公司答辯稱,袁鵬是在下班后把單位的公車開出去肇的事,他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單位不應擔責。“車輛并無機械故障,也無安全隱患,我們已盡到合格審查義務,也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給原告造成傷害的是被告人個人行為,并非省建六公司造成的,公司不應該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袁鵬答辯:怕被打才駕車駛離現(xiàn)場
公訴人在法庭上稱,被告人袁鵬酒后駕車肇事逃逸,違反法律相關規(guī)定,致1人重傷,1人輕傷,4人輕微傷,其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應該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法律責任。公訴人特別指出,袁鵬酒后駕車肇事,之后又逃逸。按照法律規(guī)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傷者之一的楊女士在證詞中說:“當時路上的車還挺多,我們什么準備都沒有,誰都沒有想到那輛車會突然出現(xiàn)。等我反應過來準備跑時,已經(jīng)被撞倒在地,緊接著感覺到車從我腿上壓過去。我這時才看清是輛轎車,撞了我們之后,它停了下來。一輛公交車剛好駛過來,看見轎車后,公交車司機趕緊朝右打了把方向,轎車就從公交車和隔離欄之間沖了過去,然后撞倒了隔離欄,沖到對面的公交車站臺,之后就跑了!
對交通肇事罪的指控,袁鵬及其辯護律師均沒有異議,但不認可肇事后逃逸的情節(jié)。
袁鵬的辯護律師說,出事后袁鵬駕車駛離現(xiàn)場,據(jù)他自己說是從倒車鏡里看到有人在追他,向他的車跑來,他怕被打,才駕車駛離現(xiàn)場。這個供述可以認定,袁鵬離開現(xiàn)場是為了避免被打,并不是主觀上清楚知道發(fā)生了什么。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記者 柏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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