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汪錫林、蘆崗、周真軍等制造、走私、運輸、販賣毒品,涉毒數(shù)量累計折合海洛因320.90千克的特大毒品犯罪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汪錫林、蘆崗、周真軍犯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走私武器、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合并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同案其余5名被告人犯販賣、制造毒品罪等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罰。
本案經(jīng)貴州遵義中院2007年11月一審宣判后,涉案被告人均不服,向貴州高院提出上訴。貴州高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汪錫林制造毒品三次、走私毒品和武器彈藥一次、販賣毒品十五次,涉案毒品數(shù)量累計折合毒品海洛因320.90千克;被告人蘆崗制造毒品二次、走私毒品和武器彈藥一次、販賣毒品十一次,涉案毒品數(shù)量累計折合毒品海洛因300.90千克;被告人周真軍制造毒品三次、走私毒品和武器彈藥一次、販賣毒品五次,涉案毒品數(shù)量累計折合毒品海洛因320.57千克;被告人李志君指導(dǎo)毒品制造和為制造毒品出資,制造20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搖頭丸),同時,其還販賣毒品,且毒品犯罪數(shù)量巨大;被告人楊濤以販賣為目的,出資8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8千克;被告人吳杰以販賣為目的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2千克;被告人任成君多次販賣毒品氯胺酮(K粉),累計6.5千克;被告人周玉芳協(xié)助楊濤交易甲基苯丙胺(冰毒)8千克。
貴州高院認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dāng);各被告人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遂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現(xiàn)該案被告人汪錫林、蘆崗、周真軍3人的死刑判決已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zhǔn)。(作者:記者 李云超 通訊員 朱世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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