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西北郊糧食倉庫開發(fā)辦公室主任許繼仁,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在和開發(fā)商合作建房時索要兩套房屋。今天上午,許繼仁在市一中院出庭受審,他在法庭上否認有受賄行為,并表示兩套房屋的購置過程全是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
檢方指控說,許繼仁于1999年2月至2002年11月間,利用擔任北京市西北郊糧食倉庫開發(fā)辦公室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負責該糧庫與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開發(fā)公司合作建房事項的過程中,以為糧庫職工解決住房為名向該公司索要住房。后許繼仁以其子的名義,使用許繼仁夫婦的工齡折算房款,支付人民幣69848元,取得海淀區(qū)亮甲店小區(qū)價值人民幣37萬余元的住房一套。此外,許繼仁于2000年9月,又以拆遷換房為名,向城建公司索要劉家窯商住樓住房一套,價值人民幣64萬余元。
“我對檢察院指控我犯受賄罪有意見!痹S繼仁用手摸了摸眼鏡,抬起頭回答法官的詢問。
許繼仁說,第一套房屋一開始是小產(chǎn)權(quán),比市場價本來就便宜很多,而且他是在開發(fā)商的售樓處直接買的。
不過,檢察官指出,許繼仁是以房改房的名義買的房子,而他是沒有這個資格的。
關(guān)于第二套房屋,許繼仁表示,該房屋是開發(fā)商要拆遷他親戚的一套60多平方米的半地下室,而和他們置換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屋。許繼仁說,換的房子大小是市場拆遷行為,和糧庫與城建公司的合作沒有關(guān)系。
但是,城建公司原經(jīng)理劉某作證說,該公司在找西直門糧庫談合作時,許繼仁就在糧庫負責基建。后來,許繼仁找劉某要房子,說是給糧食局解決住房問題。由于城建公司和糧庫的合作還需要糧庫幫忙,才能獲得更大的利益,于是劉某就同意了。
截至發(fā)稿,庭審仍在進行。(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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