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識才一個多月就登記結婚,沒想到新婚之夜就因紅包翻了臉,新娘更是一氣之下帶著彩禮和結婚禮金跑回娘家。雙方在女方家動起手來,還“升級”鬧上法庭。最后,法院判決準許雙方離婚,女方返還男方彩禮和金首飾,禮金按共同財產各分一半。
洞房夜新人為紅包翻臉
2008年3月,劉某與王某經(jīng)人介紹,一見鐘情,很快建立了戀愛關系,不到一個月就到了談婚論嫁階段。女孩王某的母親提出要男方給女兒購買金項鏈、金手鏈、金戒指及彩禮4萬元。男方也很爽快地答應,并帶女孩在鐵百花7000多元買了“三金”。到了4月7日舉行訂婚宴席那一天,劉家又一次性送給王某4萬元彩禮,王家也按習俗回了5000元見面禮。4月28日,先是在王家舉辦婚禮,收禮金15000元。5月28日,又在劉家舉辦婚禮,收禮金21300元。
本來喜事辦完,小夫妻應開始幸福生活,可當晚新娘就因給新郎家長輩點煙時,沒拿到紅包而不滿,第二天一早干脆拿著21300元禮金回了娘家。
雙方拒絕和解鬧離婚
劉家先是托媒人多次去王某娘家調解,沒有結果后又親自出馬,但都吃了閉門羹。雙方還在王某家發(fā)生糾紛,更是驚動了110。新郎劉某看到雙方關系已經(jīng)破裂成這樣,于是提出離婚,并要王某返還4萬元彩禮和“三金”,同時將在他家收的21300元禮金返還。
而新娘王某認為,“三金”屬于男方家長贈予,不應返還。而4萬元彩禮和在男方家收的禮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部分用于購買結婚用品,也不能全額返還。
一審法院鑒于雙方矛盾已不可調和,現(xiàn)劉某主張離婚,王某也表示同意,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未共同生活應返還彩禮
因雙方并沒共同生活,故彩禮和“三金”應返還給劉某,用于購買結婚用品的費用可酌情扣除,訂婚時王家給劉某的5000元也應扣除,王某應返還彩禮21985元及“三金”。在劉家收的21300元禮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各分得一半。法院判決,王某返還彩禮21985元和“三金”,同時給付劉某禮金10650元。
宣判后,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并稱王某騙婚、騙財,彩禮應完全徹底返還,不應酌情扣除,而王家收的禮金也應部分返還。
法院認為,2.13萬元禮金是婚禮當日劉某和王某親屬向雙方共同贈予,而1.5萬元禮金是正式婚禮前王某親屬對王某父母的贈予。因此,原審僅就2.13萬元禮金按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正確。因劉某提起的騙婚、騙財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高薇 董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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