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過人行橫道時,被一輛飛馳而來的貨車撞飛,造成一級傷殘。這起訴訟標的高達250.5萬元的交通賠償案,近日經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調解,最終達成了賠償協議:由肇事司機所屬的工程公司支付受害者175萬元賠償金。
相較于以往一般同類案件最多幾十萬元的賠償金額,175萬可稱天價。據承辦法官介紹,如此巨額賠償,在西南地區(qū)乃至全國都極為少見。
2007年12月13日晚11時許,某公司職員王某駕駛一輛輕型貨車行至雅安市雨城區(qū)時,前面出現一條人行橫道。此時,雅安市民龔某正步行在這條人行橫道上。王某緊急踩住剎車,但由于車速過快,貨車還是向龔某直接撞了過去。在巨大的撞擊聲中,龔某整個身體像毽子一樣飛出去,落在幾米外的路面上,全身是血。王某見狀,趕緊撥打了120電話,聞訊趕來的救護人員將龔某送往醫(yī)院搶救。
龔某雖然撿回一條命,卻從此不能站立,至今對外界也只有一點點的神智反應。
2007年12月23日,雅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認定:貨車司機王某負完全責任。
龔某受傷后,在雅安市人民醫(yī)院接受了13個月的住院治療,共花去醫(yī)療費41萬余元,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和理療、誤工等費用共計155753元,其中肇事者王某已支付45萬元。
2008年9月17日,雅安市雅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龔某為一級傷殘,并對后續(xù)治療費作了鑒定,鑒定龔某護理依賴程度為全部護理依賴。
據承辦此案的雙流法院華陽法庭的法官李慶梅介紹,2009年1月16日,華陽法庭受理了龔某訴貨車所屬某公司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原告龔某請求被告賠償其前期已經發(fā)生的部分醫(yī)療費和部分各種規(guī)定的補助費50萬元,傷殘補助金40萬元,護理費50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后續(xù)治療費60萬元,殘疾人用具費5萬元,營養(yǎng)費20萬元及必須的護理用品費20萬元,財產損失費5000元,以上費用共計250.50萬元。
法庭上,被告所屬某公司對龔某的遭遇表達了同情和遺憾,對龔某家人訴請賠償的項目也沒有異議,但在賠償金額上產生異議,認為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公司難以接受。當事雙方在法庭上一番爭議后,沒有達成賠償共識。
鑒于案情明了,法院組織雙方進行了多次調解。法官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耐心細致地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終原、被告達成一致意見: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殘疾人用具費、精神撫慰金、一次性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贍養(yǎng)費等費用共計175萬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5萬元,被告現應實際支付原告130萬元。
據了解,截至記者發(fā)稿前,被告方已付清所有賠償款。
一起交通事故,獲得175萬元的賠償。人們不禁要問———這起車禍賠償金為何如此之高?
“可能是175萬這個數字給大家的印象比較深刻吧,但其實此案與一般的交通事故賠償案相比,并無多少特別之處。”雙流法院華陽法庭庭長王文華對記者說,本案中,肇事方有足夠的賠付能力,本著自愿和更好地保護事故傷殘者權益的原則,法院作出了調解。如果被告方沒有足夠的賠付能力,是不可能賠這么多的,對原告的權益保護只能尋求其他救濟渠道。需要強調的是,調解結果是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法律并不會因為當事人的不同而有不同。
王文華認為,除了175萬這個數字之外,此案反映出的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問題也很值得關注和探討。
王文華作了這樣一個假設:如果在本案中,貨車同時撞上了兩個人,一個一級傷殘,一個死亡,怎么辦?實際的結果是,他們在民事賠償的賠付金額上將相差甚遠,死者的賠償可能在25萬元左右,而傷者的賠償額可能會是死者的幾倍。這樣,是不是會使人產生一個認識:撞傷不如撞死?
事實上,針對此案,社會上就有不少人持有這樣的看法。在以往的交通事故中,也曾發(fā)生過肇事司機撞傷行人后,又故意將傷者碾軋致死的事。其主觀認識就是干脆撞死賠錢了事,不僅少了麻煩,賠償金額也遠低于撞傷。
“我個人認為,這種行為已涉嫌故意殺人!蓖跷娜A說,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一般來講并無主觀故意。但撞傷行人之后,再開回來碾軋其致死,跟拿一把刀殺死受傷者并無二致,區(qū)別只在于使用了不同的兇器。這是一種以剝奪他人生命為目的的行為,是故意對他人生命權的侵犯,完全可以構成故意殺人犯罪!白矀蝗缱菜馈钡目捶ㄓ袊乐卣`區(qū),持這種看法的人并沒有真正搞清楚,普通的交通肇事有可能轉化為嚴重的刑事犯罪,導致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
王文華表示,僅華陽法庭,交通事故案件就已占到了很大的比例。這些案件的審理有時令人非常頭疼。本案中,被告有良好的履行能力,因而取得了滿意的司法效果。但如果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無履行能力,應該怎么辦?
再比如,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因城鄉(xiāng)身份差別導致的賠付標準不一,也就是所謂的“同命不同價”,這些問題也都應該從立法的角度完善。(本報記者 馬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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