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九月七日電(記者 于立霄)房屋拆遷領域發(fā)生的職務犯罪案件越演越烈。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海淀法院獲悉,一名住宅項目拆遷部官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數(shù)十萬元的拆遷戶補償款私自挪用經(jīng)營歌廳和個人消費,被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原金政房地產(chǎn)公司和平里青年溝住宅項目拆遷部負責人王永欣,利用職務便利,將從單位領取的用于支付給被拆遷人董先生的拆遷補償款四十六萬元擅自挪用,其中三十五萬元用于其與他人合作經(jīng)營的歌廳,十一萬元用于其個人享受消費。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王永欣被公安人員抓獲。一個月后,王永欣的家屬代其向被害單位金政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退賠人民幣四十六萬元。法院鑒于被告人王永欣的家屬能代其退賠所挪用全部贓款,故對被告人王永欣酌予從輕處罰。
王永欣在庭上否認曾受聘于金政公司,但法院認為,其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與多名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并有金政公司下發(fā)的聘書以及由其經(jīng)手的大量拆遷補償款的書面材料予以佐證,因此法院對上述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永欣身為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另外,他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欣不服提出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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