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2日電 北京市公安局經(jīng)偵處四大隊原副隊長靳紅利,因收受黃光裕150萬元賄賂,被提起公訴。記者22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判處靳紅利有期徒刑12年,并沒收違法所得。
靳紅利今年47歲,2000年11月至2007年6月,任北京市公安局經(jīng)偵處四大隊副大隊長。2008年11月,黃光裕被抓后供出了相關受賄人員。靳紅利遂被調離原崗位,在安貞里派出所任副調研員,此后不久被捕。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06年6月,國稅總局稽查局要求六個省市的國稅稽查局對國美公司納稅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負責此案的是原國稅總局稽查局三處處長孫海渟,在仔細研究富豪排行榜后,親自圈定首富黃光裕為調查對象,并約見了黃光裕。黃光裕要求稅務部門在對國美公司進行稅務檢查過程中給予關照。
離開國稅總局后,黃光裕忐忑不安,又通過靳紅利約請孫海渟吃飯。在靳紅利的引見下,負責調查北京國美公司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科長梁叢林、檢查科工作人員凌偉也與黃光裕相識。
稅案調查全部結束后,黃光裕為感謝稅務機關保密調查,向孫海渟行賄100萬元,梁叢林、凌偉分別收受賄賂50萬元。黃光裕又向靳紅利送上30萬元的好處費,未想靳紅利對這個數(shù)額并不滿意,黃光裕又送上了120萬元現(xiàn)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靳紅利利用職務之便利,在稅務機關對國美電器有限公司進行稅務稽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接受黃光裕的請托,并私下約請相關稅務人員會見黃光裕,通過相關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事后還接受黃光裕給予的錢款,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靳紅利受賄贓款已全部退繳,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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