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1月19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召妓疑云,繼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認定屬實后,高雄地檢署18日又根據(jù)首度曝光的“人文首璽”停車場陳致中取車畫面,及警方提供路口監(jiān)視器拍下“妮可”坐上陳致中休旅車畫面等新證據(jù),再度認定陳致中有召妓;檢方還指出,陳致中是使用妻子黃睿靚的手機,搭配0953門號與應召站聯(lián)系。
面對先前法界及陳致中委任律師質(zhì)疑沒有查到應召站、無法證明有召妓的說法,檢方也根據(jù)警方監(jiān)視器影帶中拍到接送應召女轎車E4-XX26的車號,傳訊了當天在場的林姓馬夫,他坦承接送“妮可”上了召妓男的2096-ZC休旅車,也成為全案的關(guān)鍵證人。
面對檢方再舉出“召妓是事實”證據(jù),陳致中強調(diào),全部是推論證據(jù),他質(zhì)疑檢方在選前敏感時刻公布這些證據(jù),案件也沒有急迫性,很明顯就是政治打壓。陳致中晚上仍參加造勢晚會,但黃睿靚并未現(xiàn)身。
陳致中之前受訪指“立委”邱毅說他召妓是“瘋?cè)酥v的話根本不可信”,邱毅因而告陳致中誹謗,要求檢方介入調(diào)查,高雄地檢署昨天偵結(jié),認為純屬個人主觀意見發(fā)表,未涉誹謗罪,對陳致中不起訴。
但有意思的是,偵辦的主任檢察官呂幸玲,在長達二十七頁的不起訴書中,對于誹謗罪的論述只有寥寥六頁,反而以長達十四頁來為陳致中究竟有無召妓“釋疑”。
檢方強調(diào),本案由周刊報導引起,要判斷執(zhí)是執(zhí)非,就必須先厘清周刊報導是否屬實,因此,昨天特別公布陳致中住家“人文首璽”畫面,證實從七月二日深夜到隔天凌晨,陳致中有到停車場開車進出。
檢方并查出,陳致中家人持有“人文首璽”大樓的四張磁卡,其中只有陳致中的磁卡從晚上十一點十四分,刷卡搭乘電梯到停車場,隔天凌晨零點四十九分又從停車場刷卡進入大樓搭乘電梯上樓;綜合上述證據(jù),檢方認為并非如陳先前所說“七月二日晚間九時返家后即未外出!
檢方又調(diào)閱召妓男與應召站約定地點的警方路口監(jiān)視器,證實“妮可”確有其人,也確實上了陳的休旅車,情況與周刊報導相符。
陳致中先前曾說當天車子是由友人林偉斌借用,但林在出庭時僅坦承有借車,但忘了是那一天?又說壓力很大,無法回答臺北金融圈友人是誰?借車之說檢方并不采信。
檢方調(diào)查過程中,又意外發(fā)現(xiàn),召妓男使用0953門號原本是搭配用陳致中的手機,卻從今年三月二十五日到七月二十日,改為搭配黃睿靚的手機使用,而這支門號大多使用在接受色情簡訊或與應召站業(yè)者聯(lián)系。
檢方根據(jù)兩處監(jiān)視器畫面、通聯(lián)分析、手機使用、“人文首璽”刷卡記錄等諸多證據(jù),均證明陳致中說謊,認定“其所為依一般正常智識之人的認知,即系‘召妓’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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