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費VS.特支費VS.機要費
特別費
特支費
機要費
“法源”
“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列支標準表
全臺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
無“法源”
適用對象
“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
地區(qū)領導人
主要用途
“機關首長”、“副首長”因公招待、饋贈、獎賞及公共關系所需
“首長”個人所得,屬于人事費薪水中的主管職務加給
供“總統(tǒng)”行使職權相關費用,明定使用項目包括:政經(jīng)建設訪視、軍事訪視、接待“外賓”及禮品、犒賞及獎助
金額
依“行政院”頒標準及支用規(guī)定核實辦理,如臺北市市長每月均有34萬元。
不得超過薪水的10%,免稅
預算核定數(shù)額
金額核發(fā)辦法
最多半數(shù)不須檢附憑證結報,可由“首長”或“副首長”簽名條領(整筆領走)
直接撥入戶頭
每筆支出都須檢附合格原始憑證才能核銷
來源:臺灣聯(lián)合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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