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5日電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通訊傳播委員會(NCC)4日公布“衛(wèi)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新聞制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反者可處新臺幣三十萬至兩百萬罰款,嚴重者甚至可要求停播,被外界解讀為“名嘴條款”。
面對臺灣談話性新聞節(jié)目泛濫,口水滿天飛,有的爆料更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步,部分政論名嘴及節(jié)目主持人的針對性言論,更被質疑成為政治工具,NCC于新修訂草案中,明列上述限制規(guī)定。
不過,部分電視政論名嘴們對此條款則嗤之以鼻,金恒煒、楊憲宏直指此規(guī)定“違憲”,侵犯言論自由;謝志偉也說這是“笑話一場”。
對此,NCC則表示,新增條文的規(guī)范對象是所有新聞制播及評論,并非只針對名嘴或政論性節(jié)目,也包括電視新聞,并不是想限制言論自由。
NCC表示,民眾若覺得新聞或評論節(jié)目內容不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可向NCC檢舉,相關案例則送交委員會議進行審議,處罰對象以電視臺為主,審議初審通過后,被投訴者若對處罰有意見,可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內說明,若業(yè)者還是不服,未來不排除以類似聽證會方式,訴諸各界公評。
NCC也重申,新聞媒體營運本來就應符合事實、公平、公正、客觀,該法規(guī)只是要求媒體經營應落實上述原則,并讓媒體更有秩序,此舉并非是箝制言論自由。
修正草案也明訂,不得動用公家資源為候選人助選,所以不得播出有候選人參加、或以候選人為題材,并來自政府出資、制作、贊助或置入性營銷的節(jié)目或廣告,違反者可處四十萬至兩百萬罰款,且可連續(xù)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還可勒令停播。
草案同時修訂,兒童與新聞頻道將不可播放置入性營銷廣告,包括政府出資、制作、贊助的置入性營銷也不允許,在其它頻道播出時也應揭露委托制作單位名稱。
NCC強調,近來不少電視新聞置入營銷作法,導致觀眾受信息影響而不自知,也使得新聞中立、客觀及可信度等專業(yè)蕩然無存,更可能誤導兒童。
另外,為鼓勵業(yè)者播出藝文及運動性賽事,草案放寬可播出贊助者訊息,例如在屏幕某個角落可貼出贊助者標志,不會計入廣告時數(shù),但廣告也不可中斷運動比賽或藝文活動內容,維護民眾收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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