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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要費案續(xù)攻防機密文件 辯方建請法院詢扁說明

2007年01月12日 15:12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倍受關(guān)注的臺灣“機要費案”在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度開庭。主要被告人吳淑珍沒有出庭,檢察官張熙懷因心理壓力過大請假,也沒有蒞庭。圖為當?shù)仉娨暶襟w記者在臺北地院一樓使用示意圖板播報庭審進展。 中新社發(fā) 張煒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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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月12日電 究竟陳水扁應訊時指稱的“外交機密文件”是不是機密成為“國務機要費”案四度開庭檢辯雙方的爭點,由于“總統(tǒng)府”二度函覆拒絕提供文件,但“高檢署”說當時將卷宗列為機密文件是“尊重當事人”,使得辯方律師顧立雄趁機揶揄,并建請法院“函詢”“總統(tǒng)”說明以厘清該項爭議。

  據(jù)臺灣東森新聞報道,“國務機要費”案四度開庭,雙方攻防除了吳淑珍的請假問題外,依舊圍繞在“機密文件”上打轉(zhuǎn)。

  這6項文件究竟是不是機密?“高檢署”回復3卷宗列為機密只是“尊重當事人”,但“總統(tǒng)府”的二次回函就不是這么認為。函文中稱:“貴院函詢問題,專屬‘總統(tǒng)’‘國家機密特權(quán)’,受‘憲法’保障,非本府所能函覆,本府上次覆函已經(jīng)敘明”。

  由于檢辯雙方對于機密文件的論調(diào)不同,辯方律師在庭訊中出招,建請法院“函詢”“總統(tǒng)”說明,并希望檢方不要把這個問題推給院方。

  而據(jù)TVBS的報道,律師團堅持“國家機密”不是院檢可以認定,因此搬出陳水扁,稱應該由“總統(tǒng)”核定裁示,并且要秘密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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