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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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別費案將于12月28日上午二審宣判
2007年11月30日 16:36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中新網(wǎng)11月30日電 臺“高等法院”30日審理前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檢察官最后辯結(jié)指出,特別費是公款,應因公支用,馬英九涉嫌詐取一千多萬元(新臺幣,下同)特別費;馬英九辯護律師則表示,馬英九無貪污犯意,也無犯行。庭訊辯論終結(jié)后,合議庭諭知將在12月28日上午10時宣判。

  據(jù)“中央社”報道,臺“高等法院”自上午9時30分開庭審理馬英九特別費案,先由馬英九進行答辯,接著由合議庭提示本案證據(jù),看兩造有無意見,最后由檢、辯雙方進行結(jié)辯。

  公訴檢察官今天由“高檢署”的曾俊哲、林邦梁、王金聰三位檢察官蒞庭論告。曾俊哲表示,特別費是具有實質(zhì)補貼性質(zhì)的公款,雖然特別費具有補貼性質(zhì),但仍應用于公務所需,不得私人自俸。

  林邦梁則反駁“臺北地院”的無罪判決理由,認為一審判決將特別費與宋代的公使錢畫上等號,但兩者的關(guān)聯(lián)卻未經(jīng)調(diào)查與說明,判決已違法,請求“高院”改判。王金聰指出,馬英九明知特別費應用于公務支出,卻將部分以領(lǐng)據(jù)支領(lǐng)的特別費,總額一千余萬元,未用于因公招待饋贈,反而匯入妻子周美青賬戶,用于私人用途,這部分涉嫌施用詐術(shù),涉及貪污。

  馬英九辯護律師宋耀明指出,依據(jù)“法務部”與“主計處”意見,特別費為實質(zhì)補貼并非公款,且馬英九主觀上沒有施用詐術(shù)或貪污的犯意,客觀上也沒有貪污的事實,偵查檢察官“先射箭再畫靶”推定馬英九犯罪,而且創(chuàng)設(shè)不存在的法律規(guī)范,誘導證人回答問題。

  律師陳明表示,榮譽是一個人對自己最大的獎賞,馬英九也是如此,況且“大選”正在進行,馬英九被本案牽絆著,進行一場不公平的競爭。他期盼合議庭應維持一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

  馬英九在最后陳述時表示,對于自己坐在被告席這件事感到痛心疾首,向來以清廉自居的自己,竟會被以貪污罪起訴,對他來說“比失去生命更痛苦”。馬英九說,全案一審已從特別費的制度設(shè)計、歷史沿革、行政慣例,以及使用者和承辦人主觀的認知等層面判他無罪,無論是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都“無懈可擊”,他請求法院維持原判,駁回檢方上訴。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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