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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水扁競選經費申報不實遭告發(fā) 檢方予以不起訴
2009年05月07日 08:59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5月7日電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因涉及海外洗錢案,多次公開聲稱他在市長選舉和“大選”中的剩余款均由妻子吳淑珍匯往海外。不料,臺當局“中選會”根據陳水扁的片面說辭,認定他競選經費申報不實,向臺北地檢署告發(fā)涉嫌偽造文書;檢方六日以申報不實屬于行政罰,不構成刑事犯罪,予以不起訴處分。

  本案是扁家弊案爆發(fā)迄今,陳水扁第一件獲檢方不起訴的刑事案件。檢方近日會將不起訴處分書,送交“中選會”,若認定扁有申報不實情事,應由“中選會”繼續(xù)依法處理。

  檢察官認為,陳水扁當時發(fā)言動機,是為了避脫特偵組對扁家貪污所得資金流向之舉證,扁的說法是否屬實,仍有待調查,“中選會”不能僅以扁的說法,就認定扁有違法。

  檢方指出,扁的四次選舉中,其中兩次市長選舉,迄今都超過了十年的法定追訴時效,依法不起訴。

  至于兩次選舉部分,檢察官認為,依據選舉罷免規(guī)定,候選人在競選經費上的申報,是希望透過申報與公告的制度,讓候選人的競選經費透明化的接受全民監(jiān)督,如果申報不實,也難以認定候選人就有犯罪情事。

【編輯: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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