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介入反賭球風暴該當何為權威人士建議
深挖證據(jù)追究刑責完善立法
司法介入反賭球調(diào)查,如何不再像一陣風一樣?阻擊賭球事件還需要完善哪些制度?今天,一些權威人士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開出了藥方。
司法介入利于深挖證據(jù)
“司法部門的介入是打擊賭球的關鍵。這不僅是我國刑法明文規(guī)定的,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而且事實也證明足球界自己沒有能力解決這個問題!敝袊▽W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員裴洋說。
在裴洋看來,打擊賭球,要訴諸法律就必須有證據(jù)。而足協(xié)最大的不足就是,它不是司法機關沒有調(diào)查權,沒有足夠的能力和手段獲取證據(jù)。足協(xié)的調(diào)查只能是把相關各方人員叫過來,談談話,了解了解情況,沒有太大的實際作用。
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李;壅J為,司法介入是一種最嚴厲的介入,既能夠有力地打擊已經(jīng)存在的賭球犯罪活動,也能夠對那些可能參與賭球的人員產(chǎn)生重大的威懾作用。
區(qū)分主體身份確定不同罪名
李;壅f,司法介入賭球事件不在于其本身有多難,而在于司法機關有沒有決心對賭球案件提起刑事程序。在司法介入賭球活動過程中,正確地掌握相關犯罪的標準,區(qū)分主體的身份確定不同的罪名,對于正確處理賭球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結合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李希慧給記者分析了賭球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球員因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涉及第303條賭博罪;而對體育比賽中所發(fā)生的有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根據(jù)主體的不同身份來確定不同的罪名,如果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如俱樂部管理人員、裁判人員,可能構成第163條商業(yè)受賄罪;若是國家工作人員如國家體育部門的管理人員,可能涉及第397條玩忽職守罪和第385條受賄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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