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8月25日電 臺灣《自由時報》去年報導舒淇在上海參加活動,薄紗洋裝隱約可見下體,疑似未穿內(nèi)褲,且刊登她早年性感裸照,指她是脫星出身。舒淇不滿裸照被刊登,提告求償。法官認為舒淇近年演技受國際肯定,《自由時報》沒有該裸照的合法使用權(quán),且走光新聞與她曾是脫星無關(guān),判決《自由》需賠60萬新臺幣。
臺灣《蘋果日報》消息,去年5月5日,《自由時報》記者許圣梅轉(zhuǎn)述香港《東方新地周刊》內(nèi)文,以標題“舒淇撩薄紗 封點失了手 隱露三角洲”報導舒淇(本名林立慧)參加上海某油輪啟航時,因避免走路跌倒拉起雪紡洋裝,卻導致下體隱約可見;同時刊登舒淇早年裸照,指她是脫星出身。
地院法官審理后認為,即使舒淇早年拍過不少清涼寫真集或三級片,但2005年曾獲金馬獎最佳女演員,更受邀擔任國際知名影展評審,演技受國際肯定;媒體沒有該裸照的合法使用權(quán),且走光新聞與她曾是脫星無關(guān),已侵害舒淇的人格權(quán),因此判《自由》須賠償60萬,全案仍可上訴。《自由》發(fā)言人蘇宇暉昨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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