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老父陪女香港追星后跳海自殺一事曾引起轟動。隨后,追星狂女楊麗娟突然狀告南方某報社,稱其去年底刊發(fā)的《你不懂得我傷悲》一文嚴重侵權,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30萬元。昨日,越秀區(qū)法院一審駁回楊麗娟的訴訟請求。對此,缺席判決的楊及其律師皆表示“要上訴”。
●原告訴稱
丑化其形象索賠30萬
據悉,楊麗娟向越秀區(qū)法院遞交了三份起訴書,分別以其本人、楊母及已故楊父的名義起訴。楊麗娟在訴狀上稱,2007年4月12日的南方某報第10版以《你不懂得我傷悲》為題報道了楊麗娟事件。“這篇文章完全置我的隱私與名譽不顧,嚴重侵害了我的隱私權、名譽權!睏铥惥曛赋,該文章在開始就有這樣的內容“楊麗娟已經十多天沒換衣服了,也沒洗過澡,她脫掉黑紅色的皮鞋,坐在床沿上,低頭摳著腳趾……”,這些細節(jié)是對她形象的刻意丑化。文章通篇都沒把她當一個有感情的有血有肉的人對待,嚴重侵害了她的精神健康,她要求被告為其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就此,三份訴狀共索賠精神損失費30萬元。
●法院審理
涉案報道沒侵犯隱私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名譽權與媒體據實報道社會事件的權利應同等受到法律的保護。該案是因追星事件的深度報道引發(fā)的糾紛,原告及其父母因追星事件成為公眾新聞人物。被告南方某報社發(fā)表的《你不懂得我傷悲》一文,旨在讓讀者了解何以發(fā)生“楊麗娟追星事件”,引導讀者客觀看待它。了解“追星事件”成因也在這一合理興趣的知情范圍內,披露與追星事件形成有關的原告生活經歷,并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沒有侵害原告的隱私。
而涉案文章,是根據采訪包括母親等知情人獲得的新聞材料所撰寫的,并非捏造和杜撰,文章中有關內容基本屬實。該報主觀上沒有侵害原告隱私、名譽的惡意,客觀上也不存在以侮辱或誹謗的方式侵害原告。而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名譽因此文受到損害,故不構成侵害,遂作出以上判決。
●獲悉判決
楊麗娟當即表示要上訴
昨日,楊麗娟及其代理律師李天天均未出現在宣判現場,宣判后,主審法官依約向其通報判決結果。對這結果,李天天連稱,“我們很憤怒,也很失望。”李天天認為,“我們知道,全中國沒幾個人喜歡她(楊),但就算不喜歡她也不能這么寫!崩钐焯毂硎,已第一時間與楊麗娟溝通,二人當即都表示要上訴。
另據悉,今年4月,楊麗娟,通過其律師在博客上給劉德華發(fā)出律師信,告劉德華索賠百萬元。而對于一直關注“追星事件”的網絡名人宋祖德,因在其博客中刊發(fā)三篇博文大罵楊麗娟“別再出來丟臉了”,也被楊以侵犯名譽侵權為由告上法庭。今年6月20日,荔灣法院已此立案,李天天表示,按排期該案可能在本月底開庭審理。(新快報 記者 黃瓊 實習生 謝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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