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了解到, 2004年“我型我秀”冠軍張杰與老東家之間的合同糾紛終審落槌,張杰須向上騰公司賠償50萬元。
2004年,張杰參加上騰公司主辦的“我型我秀”選秀活動并獲得冠軍。同年9月1日,兩者簽訂協(xié)議,約定由上騰公司替張杰負責所有娛樂演藝事業(yè)安排,未經上騰公司同意,張杰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其他公司簽訂與該協(xié)議內容相似或有關的合同,否則上騰公司有權責令張杰限期解決沖突,并可向其索賠。
2007年4月14日,張杰報名參加了2007“快樂男聲”活動,并發(fā)函要求與上騰解約,理由是原東家對自己“雪藏”阻礙其藝術發(fā)展。上騰公司委托律師致函張杰,雙方之間的代理協(xié)議書依然有效,要求其終止“快樂男聲”節(jié)目活動。但是,同年5月3日,張杰與天娛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演藝經紀合同。一個月后,上騰公司將張杰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張杰繼續(xù)履行與上騰公司簽訂的演藝協(xié)議。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騰公司與張杰2004年9月1日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判令張杰賠償上騰公司損失50萬元。張杰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訴。
市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杰報名參加“快樂男聲”活動,又與天娛公司簽訂演藝經紀合同,違反了與上騰公司之間的約定;且張杰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上騰嚴重違約從而導致該演藝協(xié)議應予解除。因此,維持一審判決。□盧曉華 吳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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