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東方早報》報道,前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已故著名導演謝晉的遺孀徐大雯訴宋祖德、劉信達名譽侵權案進行二審審理并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悉,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如果宋祖德拒不執(zhí)行判決,勝訴方可向法院要求強制執(zhí)行。
宋祖德不服一審判決
2008年10月,謝晉回老家浙江上虞,參加母校校慶活動后在酒店突然辭世,后被診斷為心源性猝死。之后,在宋祖德、劉信達開設的博客中出現了誹謗謝晉的內容。為此,謝晉遺孀徐大雯向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宋祖德、劉信達停止侵害、撤銷所發(fā)侵權文章、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40萬元。宋、劉兩人對此辯稱上傳文章是黑客所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宋、劉兩人共同侵犯了謝晉的名譽權,判令兩人立即停止對謝晉名譽的侵害,在國內多家網站、報紙刊登賠禮道歉的聲明并賠償徐大雯經濟損失人民幣89951.6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萬元,共計約29萬元。宋祖德、劉信達認為法院確認博客文章是他倆所為缺乏依據,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并申請追加7家媒體為共同侵權第三人以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二審維持原判
前日下午1時30分,上海二中院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宋祖德、劉信達的委托代理人及徐大雯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宋、劉兩人追加多家媒體為第三人的申請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駁回。雙方都未向法院提供新證據,仍就有關博客文章是否宋、劉兩人本人上傳等問題進行了辯論。
經過兩個小時的庭審,審判長當庭作出宣判。法官認為,宋、劉兩人應對自己的博客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誹謗文章由宋、劉兩人上傳到博客。宋、劉兩人事后也未澄清、刪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認可博客文章的內容。宋祖德、劉信達辯稱涉案博客文章并非兩人本人上傳,系他人冒用兩人的名義,但兩人對此既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印證,也無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釋。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宋、劉兩人構成對謝晉名譽的共同侵權,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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