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改革開放30年來,在黨和政府的關懷下,在僑務部門和各級僑聯(lián)的共同努力下,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工作取得很大進展。據(jù)統(tǒng)計,截止到2006年,全國共清退了近4000萬平方米的華僑私房,受到海內外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的廣泛稱贊。
然而,由于種種原因,還有一些華僑私房的遺留問題未能得到妥善解決。近期本報收到一些海外讀者來信,信中詢問如何能解決華僑私房遺留問題。為此,本報請中國僑聯(lián)權益保障部部長姜鳳巖就有關華僑私房的政策以及解決華僑私房遺留問題的具體做法等予以解答。
●哪些華僑私房屬于落實政策范圍?
1、在土地改革中,被沒收、征收的華僑私房。
土地改革開始時,房主或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僑居國外滿一年以上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回國華僑的私房被沒收、征收的,應退還房主。但如房屋不只一處或一處面積較大的,則可酌情退還一部分自住房給房主。農村歷次運動中沒收、征收的華僑私房遺留問題,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2、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時錯誤改造的華僑私房。
在私房社會主義改造時的華僑私房,系指私改時產權人已具備華僑、僑眷(華僑在國內的配偶、子女、父母)、歸僑、歸國華僑學生身份的私房。私房改造時,華僑、僑眷、歸僑、歸僑學生的原自住房、改造起點以下的出租房、不屬建制鎮(zhèn)的集鎮(zhèn)的出租房、經(jīng)機關團體動員出租和借用的房屋、所收房租用于公益事業(yè)的房屋、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用僑匯購建的房屋——上述房屋被錯誤改造的,應一律撤銷改造。撤銷改造后如何處理,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
3、“文革”中被非法沒收、擠占的華僑私房,應退還原房主。
4、城市代管華僑私房。
城市代管華僑私房系指房屋代管時,產權人已具備華僑身份的私房。如產權人確需回國居住,經(jīng)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可視情況騰退;原自住房不只一處(包括在同一城市或不同城市)或一處面積較大的,經(jīng)批準可騰退一處或其中一部分給產權人居住,其余作殘值補償。
5、上述落實華僑私房政策的各項規(guī)定,適用于處理當時系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的私房。
凡屬因國家特殊需要不便騰退原房或騰退原房確有困難的,經(jīng)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可另行安排住房。
對中國有較大貢獻和在海外有重大影響的華僑,如本人確需自住,要求發(fā)還私改和代管的華僑私房,可按適當放寬的原則騰退一處原自住房或一處原以自住為主、建筑結構相連的私房。這部分私房的處理,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僑務辦公室房產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產權人接受發(fā)還其自住房時,原住的公房應同時交還。
落實華僑私房政策,應按中辦發(fā)〔1984〕44號文件及《補充意見》執(zhí)行。
●去哪里認定業(yè)主身份,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
華僑的私房業(yè)主身份認定須到當?shù)氐膮^(qū)、縣、市僑務辦公室辦理。
身份認定時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1、房屋契證;
2、華僑、華人、港澳臺同胞有效身份證件;
3、中國使領館認證的委托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用僑匯購建的房屋,須有銀行出具的僑匯證明;
5、繼承公證書;
6、單位人事科(處)出具的歸僑證明;
7、其他能證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經(jīng)中國公證機關翻譯成中文);
8、經(jīng)辦代理人的合法委托書和身份證。
●可通過哪些途徑解決華僑私房的遺留問題,辦理的程序是怎樣的?
落實華僑私房政策,必須由產權人提出申請。產權人提出申請時交驗的證件,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解決華僑私房的遺留問題應到當?shù)芈鋵嵥椒空卟块T辦理(一般是房管部門兼任)。辦理的程序各地有具體規(guī)定。
解決華僑私房的遺留問題處理原則:原房還存在,應發(fā)還原房;對一時不能發(fā)還原房屋的,可先明確產權;對原房屋變動較大或退還原房屋確有困難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jù)房屋的現(xiàn)實情況和有關政策,組織有關方面具體辦理房屋發(fā)還或作價補償。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文革”期間被擠占、沒收的私人房產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代管的房產問題,落實華僑、港澳臺胞私房政策問題等,應移送當?shù)芈鋵嵥椒空卟块T辦理。落實私房政策部門必須從實際出發(fā),嚴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規(guī)定處理。
●國家對征用拆遷華僑私房有何規(guī)定?
1991年頒布、2001年10月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4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8年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城市規(guī)劃法》等,這一系列有關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房地產法制建設的逐步成熟。
中國城市私產房土地使用權有的是世代相傳的,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或成立初期土地私有期間城市居民買地蓋房的,也有其他海外人士或華僑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后購置的房地產,還有城市居民通過購買私產房同時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等,這些情況雖然歷經(jīng)年代久遠,但當時購置房產的房契、地契,現(xiàn)在還能查到。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對于公民個人的生活資料及相關的財產權利,既不能剝奪,也不能無償征收、征用。
目前,一些地方出臺了地方性法規(guī),如《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因國家建設或者城鎮(zhèn)建設需要,依法拆遷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人應當按國家和省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guī)定,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房屋有庭園、天井的,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拆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經(jīng)批準用僑匯購建的房屋,產權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以用同類地段的房屋與產權所有人進行產權調換,結算差價時對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不結算差價。產權人不要求保留產權的,按照貨幣補償標準提高10%予以補償。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因村莊和集鎮(zhèn)統(tǒng)一規(guī)劃建設拆遷歸僑、僑眷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當按不低于原建筑面積給予安排住房或者折算給予合理補償。歸僑、僑眷要求自建住房,應當符合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其宅基地面積按照當?shù)匾?guī)定的上限標準適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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