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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家建議:對違背股改承諾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2005年09月01日 08:38

  中新網9月1日電 據《上海證券報》報道,日前出臺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多次就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的承諾事宜作出規(guī)定,股改中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成為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業(yè)內有關專家根據目前的現(xiàn)狀建議,股改承諾應注重可操作性,對違背承諾者應追究法律責任。

  股改承諾多種多樣

  據統(tǒng)計,在46家參與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公司中,絕大多數公司的主要非流通股股東在同意支付對價的同時,還作出了有助于減輕二級市場擴容壓力、有利于市場穩(wěn)定的承諾。這些承諾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大股東承諾持股比例;二是延長禁售期,并輔以流通底價限制;三是承諾若股價下跌至一定水平則增持公司股票。從目前的情況看,大多數非流通股股東傾向于增持承諾,據統(tǒng)計,46家試點公司中有21家給出了增持承諾。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愿意對投資者承諾的目的,一方面是告訴投資者公司有實力來穩(wěn)定未來的股價,希望投資者投贊成票;另一方面則給投資者一定的信心,即讓其對公司的未來發(fā)展充滿信心。

  然而,面對如此多樣的承諾,流通股東欣喜之余也不免生出些許擔心。首先,從技術上而言,目前只有自愿延長股票的禁售期可以得到保證,其余承諾是否能在技術上幫助其兌現(xiàn)還是個未知數。以增持承諾為例,如果由于系統(tǒng)性的風險,上市公司的增持計劃達不到穩(wěn)定股價的作用怎么辦?其次,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非流通股東到期不履行承諾,或無力履行承諾,流通股東是否有權利約束大股東?這些問題不考慮的話,相信外表美麗的承諾將難以讓投資者信服。

  承諾應當細致明確

  綜觀目前這些形形色色的承諾,在表述上大多比較籠統(tǒng)、難以量化,不具可操作性。比如喜歡用"擇機"這樣的模糊字眼,這就留給市場無限的想象空間。再比如,大股東都承諾在非流通股的鎖定期內"不通過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統(tǒng)轉讓",這里就為其他的轉讓途徑留下后路。而承諾中那些股價低于某價位時,將投入若干億資金進行增持流通股的承諾,似乎也有模糊之處。

  對此,市場人士建議,首先,為了使承諾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議接下來參與股改的公司在對承諾的具體表述上應該更加細致、明確,以避免承諾條款和實際操作效果背道而馳的結果發(fā)生。尤其是增持承諾,在價格和時間上不能限制過死。否則,增持的效果反而不佳。當然,這個操作空間應該更加明確,表述應該更加到位?傊,應盡可能地將承諾計劃或者說相關方案進一步細化。其次,非流通股股東在承諾前應當研究透徹有關法律,尤其是《證券法》各個條款,要事先想到各種可能發(fā)生的情況。此外,應當遵守《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即"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jiān)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保證,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承諾應承擔責任

  至于這些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專家認為,在理論上,如果這些承諾形成了法律文件,比如是包含在股東大會通過的議案中,則應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得到遵守,如果違約,作為合約另一方的流通股東可以啟動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訴等。如果僅是大股東單方面的承諾,未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簽署協(xié)議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程序,則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值得一提的是,試點公司非流通股大股東的承諾,大都包含在改革方案中,是方案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成為股東大會議案的一部分。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這些承諾都應該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違背承諾將受到哪些處罰?在法律上又有哪些制裁和救濟手段呢?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五十條明確規(guī)定,"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切實兌現(xiàn)承諾或者遵守約定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jiān)會責令其改正,并在三年內不接受該股東及其重要關聯(lián)方作為發(fā)起人的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申請;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至于法律上的救濟手段,有關律師表示,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承諾通過非流通股股東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履行承諾成為非流通股股東的義務!睹穹ㄍ▌t》規(guī)定,公民、法人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非流通股股東違反或不履行承諾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民法通則》對承擔民事責任規(guī)定了十種方式。(記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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