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先生支付126萬元定金購買兩輛豪華轎車,不料3天后被退回,理由是其中一款轎車停產(chǎn)了。沈先生認為,126萬元是“定金”而非“訂金”,因此須雙倍返還,汽車銷售公司卻不同意。近日,市一中院依據(jù)定金罰則,終審判令違約的汽車銷售公司須雙倍返還法定限額的定金。
退“訂金”,只因轎車停產(chǎn)
去年5月15日,沈先生來到中山西路上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自稱是江蘇南通某置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訂購兩輛豪華轎車。經(jīng)過洽談,沈先生與汽車公司簽訂兩份 《汽車銷售、服務合同》,購買奧迪Q7黑色3.6豪華型7座汽車與奔馳黑色S600豪華型車(另案處理)各一輛,售價分別為96.5萬元、218.5萬元。
購車合同注明:合同簽訂后沈先生應向汽車公司支付40%的車款作為定金,金額為126萬元,提車時付清余款;支付方式為銀行轉(zhuǎn)賬,款到生效。合同簽訂后,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產(chǎn)生違約,不追究雙方違約責任。當天,沈先生通過公司賬戶將126萬元匯入汽車公司賬戶。
然而,僅僅3天后,汽車公司便將126萬元退回,附言僅有“退還訂金”四個字,再無其他解釋。這令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他向汽車公司發(fā)函表示,“126萬元性質(zhì)為‘定金’而非‘訂金’……汽車公司既然返還定金則應依法雙倍返還,需再支付126萬元”。
可兩個月過去仍無回音,去年8月12日,沈先生再次發(fā)函聲稱“前去帶款提貨,否則將法庭上見”。兩天后,汽車公司回函解釋,“因奧迪Q7豪華型3.6升7座轎車廠方已停產(chǎn),屬不可抗力,根據(jù)合同不應追究雙方違約責任”。
一審認定“定金”非“訂金”
由于汽車公司拒絕,沈先生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買賣合同,判令汽車公司雙倍返還定金。
原審法院認為,第三方的停產(chǎn)行為不屬于法定不可抗力范疇,且雙方也未明確約定因第三方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予免責。法院認為,雙方所簽合同形式完備,內(nèi)容明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約定,沈先生支付40%定金,但汽車公司收取定金后未按約定通知沈先生帶款提車,而是在未說明正當理由情況下,擅自退還定金,故汽車公司具有明顯過錯,其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據(jù)此,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服務合同》,依據(jù)法定限額標準判令汽車公司返還沈先生定金19.3萬元。
沈先生對判決結(jié)果表示滿意,但汽車公司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稱,置業(yè)公司與汽車公司無任何關系,汽車公司已退還其所匯錢款。汽車公司并未實際收到沈先生的購車款,本案系爭合同未生效,也不存在履行問題。
定金不得超過車價兩成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所簽合同中明確 “40%的車款作為定金”,內(nèi)容十分明確。汽車公司的回函已實際確認雙方訂立合同及沈先生給付定金的事實。因此依據(jù)定金罰則,沈先生可就汽車公司違約向其主張雙倍返還定金的權(quán)利。
法院同時做出說明,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定金的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案中,奧迪Q7的車價為96.5萬元,故汽車公司應支付的定金為19.3萬元。據(jù)此,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陳瓊珂)
參與互動(0) | 【編輯:李建宗】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