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機醉酒駕車,與一輛違章調頭的車相撞,導致酒駕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當場死亡。事發(fā)后,交管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違章調頭司機由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其雇主及保險公司也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早些時候,江某駕駛車輛在一高速公路入口500米處違章調頭時與劉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造成劉某及其車內乘客李某和孟某當場死亡、馬某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據(jù)了解,江某在出事地點調頭過程中車輛離合器損壞,想停車修理,這時就與劉某的車撞上了。事發(fā)后,交管部門認定劉某屬醉酒駕車,與江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江某由此被檢察機關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同時,死傷者家屬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江某駕駛安全設施不全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延長線上違法占用行車道停車,車輛發(fā)生故障卻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其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考慮江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關于附帶民事部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分別賠償兩名死亡乘客的家屬死亡賠償金及傷者傷殘賠償金等8萬余元;超過保險限額部分,由江某雇主按江某在該起事故中所負責任,承擔50%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兩名死亡乘客的家屬合理損失14.5萬余元及8.4萬余元,賠償傷者各種損失4.5萬余元;江某對雇主的賠償義務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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