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僅31歲的福建人林某,駕駛其所有的京牌寶馬車,在北京多次違章,并在一起醉酒駕駛中撞死1人,撞傷1人。案發(fā)后,林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家屬20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那么,對林某能否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今天上午,豐臺法院召開研討會,請專家針對此案展開討論。
事由:肇事后逃逸被抓
2009年10月9日22時許,豐臺交通支隊事故科民警接值班室電話,稱在豐臺區(qū)光彩路口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員受傷。經(jīng)調(diào)查,事發(fā)時,一輛寶馬越野車由南向北行至光彩路口時,將宗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后乘坐王某)撞倒后逃逸,造成電動自行車損壞,宗某當(dāng)場死亡,王某受傷。2009年10月10日零時30分,交警在大紅門橋下查酒后駕車時,將肇事車及肇事司機林某查獲。林某在法院審理階段被逮捕。
豐臺法院審理后查明,事發(fā)前,林某處于醉酒狀態(tài),其血液酒精含量為180.5mg/100ml,且其在撞人前有遮擋號牌、闖紅燈行為。經(jīng)豐臺交通支隊認定,林某對事故負全責(zé)。案發(fā)后,林某家屬向宗某的家屬及受傷的王某共支付了202萬元賠償款。被害人及其家屬對林某的犯罪行為表示予以諒解。而在庭審時,林某對其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當(dāng)庭辯稱自己當(dāng)時想去公安機關(guān)主動投案,在投案路上被交警抓獲,其對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的傷害表示悔恨。
調(diào)查:肇事車月月違章
林某所駕駛的寶馬車,分別在2009年6月3日、7月4日、8月14日、9月4日超速行駛;6月3日、7月28日未按照尾號限制通行;林某被查獲后取保候?qū)彽臅r間是2009年11月12日,但是,在取保之后,該寶馬車在2010年1月11日違反規(guī)定在應(yīng)急車道內(nèi)行駛;在2010年1月25日違反交通信號燈行駛。雖然無法查實每次違章時,駕駛該寶馬車的是否是林某本人,但該車的實際所有人是林某。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林某肇事后逃逸,其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3年至7年。如今,林某辯稱自己當(dāng)時是去投案,其實是想否認逃逸情節(jié),從而把起刑限制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然后通過賠償被害人家屬,再獲得減輕處罰,甚至是處以緩刑。這從其在公安及檢察辦案階段均被取保候?qū)彛梢娨话。那么,對林某能否適用緩刑,200萬元的巨額賠償能否作為減輕處罰的依據(jù),林某的多次交通違章行為能否成為從重量刑的因素?這些話題成為今天研討會的爭議焦點。
爭議 專家觀點各不相同
積極賠償不是法定從輕情節(jié) 中國人民大學(xué)謝望原教授表示,林某在撞人后雖然繼續(xù)駕車,但沒繼續(xù)撞人,因此能否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就有問題。就此案來看,以交通肇事罪來處理是可以的,至于量刑,林某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可以是從輕處罰的考慮情節(jié),但不是法定從輕情節(jié)。另外,林某平時反復(fù)違章的行為,如果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評價其人身危險性的一個情節(jié),來對其加重處罰。
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是一種刑事和解 刑事辯護律師張青松認為,林某在犯罪之前的多次違章行為,不應(yīng)當(dāng)作為量刑的考慮因素,因為違章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應(yīng)該按照行政處罰來處理,如果在刑事案中再加重處罰,實際是一種雙重處罰。此外,林某積極賠償202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這是一種刑事和解,可以作為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但是,要考慮到此案的社會影響,一是開的是寶馬越野車,二是賠償數(shù)額太高了。如果他騎的是三輪車把人給撞了,可能給公眾的感受就不一樣了。實際在這樣的背景下,刑罰的目的除了懲罰教育,還有一個警示的目的。
要警惕花錢買刑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監(jiān)察室副主任王飛稱,要警惕花錢買刑行為,要考察犯罪分子是真誠悔罪,還是以積極賠償來獲取從輕處罰。對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造成后果嚴重的,即使有積極賠償行為,也不予以從輕處罰。王飛認為,如果能核實該寶馬車平時的違章行為均是林某所為,可以作為其人身危險程度在量刑時加重處罰。記者 楊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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